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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確保經濟適用房不成為套利工具
          2007-09-17    作者:舒圣祥    來源:燕趙都市報

        據(jù)央視《經濟信息聯(lián)播》報道,杭州市近日發(fā)布了《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購買經濟適用房滿5年允許上市交易,但收益的55%要上繳政府。———這一經濟適用房“新政”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肯定。

        毋庸諱言,要求將經濟適用房出售收益的55%上繳政府,這對于炒作經濟適用房、通過經濟適用房非法牟利的現(xiàn)象將產生非常值得期待的打擊效果。將“炒客”從經濟適用房市場中驅逐出去,對于那些自住型的正翹首期待購買經濟適用房機會的人來說更加公平,同時也讓經濟適用房理性地回歸了其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本來面目。
        杭州出臺這一經濟適用房“新政”的法律依據(jù)是充足的。根據(jù)建設部聯(lián)合發(fā)改委、國土部、央行共同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因此,5年的年限以及55%的比例,是杭州政府依法行使法規(guī)授權的結果。
        看到杭州的“新政”,很多網(wǎng)友留言認為全國都應該這樣做。這只能說明,2004年即已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在一些地方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實,以至于讓公眾誤認為“經濟適用房應上繳出售收益”僅僅只是杭州一地的地方“新政”。這很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與經濟適用房達到期限后紛紛出售套利現(xiàn)象同樣引人關注的是,出租經濟適用房行為向來十分普遍。而很多地方政府似乎對此也束手無策。殊不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此早有明確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擅自出租經濟適用房顯然違反規(guī)定,為何卻一直得不到相關管理部門的積極治理呢?
        很大程度上,經濟適用房出租現(xiàn)象普遍、達期后紛紛出售套利,以及早前媒體多有報道的經濟適用房的奢華裝修、小區(qū)內名車眾多等現(xiàn)象,實際都在說明我們可能把彌足珍貴的經濟適用房購買名額給了不該給的人,政府當初在出售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把關存在嚴重紕漏。然而,僅僅加強把關恐怕仍是不夠的,甚至是根本把不住的,更有效的辦法是,杜絕任何人通過購買經濟適用房牟利的可能:一方面不允許出租,另一方面規(guī)定足以擠干套利空間的上繳出售收益比例。
        如果任何人通過購買經濟適用房牟利的可能都被杜絕,那么與窮人搶食者對申購經濟適用房的興趣必然大減,經濟適用房才更有可能留給那些急需住房的自住型低收入者。惟其如此,經濟適用房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而不是市場炒作的寵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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