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了解到,從9月1日起,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應當加施而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準出口。 為保證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打擊食品非法出口行為,維護我國出口食品聲譽,國家質檢總局出臺此項措施,這是加強出口食品監管的又一新舉措,目的在于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護正規出口企業的利益,樹立消費者對中國食品質量安全的信心,便于對問題產品進行追溯和召回。 據了解,為便利貿易的需要,檢驗檢疫機構允許企業事先申領標志,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加施標志。企業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人員必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檢驗檢疫機構對加施工作實施監督,并對企業使用和管理標志的情況進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口,如經檢驗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貼的標志,還必須從運輸包裝上揭下,如數交回檢驗檢疫機構。 今后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范圍包括水產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動物肉類及其制品、腸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動物油脂,以及其他動物源性食品。大米、雜糧(豆類)、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糧食制品、醬腌制品、花生、茶葉、可可、咖啡豆、麥芽、啤酒花、籽仁、干(堅)果和炒貨類、植物油、油籽、調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頭、飲料、糖和糖果巧克力類、糕點餅干類、蜜餞、蜂產品、速凍小食品,食品添加劑。 以上食品運輸包裝如為筐、麻袋等無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裝食品不要求加施。加貼對象針對9月1日以后生產的出口食品,9月1日前生產的產品不需加施標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