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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4 評論員:郭振清 來源:工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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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業主的各項合法權利缺乏有效保障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強勢地位”,其背后既有物業公司從開發商那里繼承來的先天缺陷問題,更有相關主管部門對物業公司的不當定位問題。在一些人的思想深處,物業公司就是
幫助政府管理小區居民、“維護秩序穩定”的組織。
據多家媒體報道,新的《物業管理條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在規定業主可申請撤銷業委會或業主大會侵權決定、擴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業委會的范圍的同時,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此舉標志著物業定位由“管理”轉向“服務”。
將物業定位由“管理”向“服務”轉變,意義重大,這是中央政府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重要舉措,體現出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尊重和保障意識。
業主在物業服務過程中所享有的種種權利,源于公民的物權。既然我們已經將“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進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既然我們承認物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那么,公民在自己所購買的住宅小區中作為業主所擁有的各項正當合法權利,就應當是不容侵犯的,就應當受到來自公共權力的有效保障。
然而,現實當中,物業就是“管理”的觀念根深蒂固,業主權益受到侵害且維權艱難的現象十分嚴重。比如,業主針對物業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行為,要告物業公司,但往往困難重重,反過來,某些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但拿著合同告業主拖欠物業費時往往“一告一個準”。比如,共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是業主的權利,但常常遭到已經入駐的物業公司或明或暗的阻撓。比如,業主們擁有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但不少物業公司絞盡腦汁、不擇手段地壓制業主,媒體屢屢曝光的“帶頭業主”被毆打傷亡的案件,往往就發生在業主試圖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過程中。還有,業主對房屋公共維修資金的管理、對小區會所、綠地、車位等公共設施和公共部位的管理權利,往往淪為物業公司的“專有權利”,多數業主對此既不知情,也監督不了。
與業主的各項合法權利缺乏有效保障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強勢地位”,其背后既有物業公司從開發商那里繼承來的先天缺陷問題,更有相關主管部門對物業公司的不當定位問題。在一些人的思想深處,物業公司就是幫助政府管理小區居民、“維護秩序穩定”的組織。
可見,物業由“管理”變“服務”,法規的出臺只是第一步。落實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方面要做的事情還很多。地方各級政府以及司法、執法機關應當切實轉變物業管理觀念,采取有效得力措施,使新物業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使業主的各項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物業小區的和諧、穩定才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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