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在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普遍存在"四不"情況:企業不愿談,擔心協商工資損害了企業方的利益;職工不敢談,擔心提出協商要求被企業解雇;職工對相關工資法規政策不熟悉不會談;工會組織不健全不能談。(8月20日《中國青年報》)
所謂的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準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資制度發生了變化,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在工資制度設計上推出了一些新的規定,特別提出在條件成熟的企業要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然而,通過這幾年的實踐看,這一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工資集體協商對於一些單位的職工而言,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
工資集體協商為何會出現企業不愿談,職工不敢談、不會談,工會不能談的"四不"局面?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法律缺乏嚴格執行。眼下甭說是工資集體協商,就是一些《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內容也有不認真執行的。加班工資、勞動保險和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等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定,在有的單位的執行中就大打折扣。由於職工身處弱勢地位,他們的"話語權"和"表達權"受到限制,只能被迫接受這種不平等的現實。
不知道是我們的勞動監察部門人手不夠,還是另有隱情,職工權益保護一直長期地困擾著職工。按說,檢查一些企業是否按法律的要求去做并不難,看看一些企業的工資表,再到社會保障機構查看各種保險的交納情況,一切便會知曉,可我們的勞動監察部門卻懶得去做。不過這也難怪,在當下中國,沒有好處的事情誰愿去做?況且,那些財大氣粗的老板時不時地祭出自己的"殺手锏"
用金錢去擺平,如此,職工的權益維護只能是難上加難。
的確,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後,企業的利益要受損,他們原來的利潤要下降,但企業的利潤不能建立在永無休止地榨取工人的血汗上。時下物價上漲而工資不漲,就意味著職工生活水準的下降,職工生活水準下降的厲害,長此以往不利於社會和諧。在這樣一種情勢下,企業領導人仍然一副"冷酷心腸",作為企業的員工,他們還有啥積極性可言?
在筆者看來,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不能停留在一般的號召上,而必須實行法律的"硬性約束",必須改變目前法律的軟弱乏力狀態,強化法律的剛性,讓那些無視法律的企業主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只有這樣,才能讓企業主敬畏法律,否則,勞動監察部門當和事佬,受到質疑和損害的只能是政府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