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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國青年報》報道,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類建立工會的企業,將基本建立起比較健全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據悉,在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普遍存在著企業不愿談,擔心協商工資損害了企業方的利益;職工對相關法規政策不熟悉不會談不敢談;工會組織不健全不能談等情況。
毫無疑問,有關部門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健全,動機是良好的,但缺乏一定的制度基礎。新聞中提到的這些現象,實質上集中反映了勞資雙方,包括工會在內的強弱力量的不對等。也就是說,要想實現平等的工資協商,首先要改變這種情況,而其中的關鍵在于增強職工一方的力量和權利,也就是西方學者所說的“培力”。所謂“培力”是針對弱者一方而言的,其含義中既有增強力量,也有增強權利的意思,在目前的情況下,提出和增強“培力”觀念,顯得尤為迫切。 我們知道,勞資關系本來就是一種典型的強弱力量不對等的關系,資方很容易侵害勞動者的權益。比如在一些企業中,工人勞動超強度、超負荷、超體能、超工時等現象可謂普遍存在。甚至一些企業根本無視法律法規,既不簽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等,而且利益分配也明顯失衡。有人認為,這種現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們的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因而勞動者在市場中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但是,難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容忍和諒解?顯然不行。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增強勞動者一方在工資協商中的力量,要從三方面入手:其一,強化法律的作用。如果政府能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同時,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法規,增強勞動者的權利和力量,比如明令禁止企業在勞動者提出工資協商要求時解雇工人,否則將面臨巨大的違法代價。其二,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如果工會組織能真正發揮作用,那么工會必然會起到溝通勞資雙方,維護職工權益的作用。其三,社會輿論的介入。眾多事實已經告訴我們,這種介入可以使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至少能夠增強勞動者一方伸張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為他們提供利益表達的渠道。 也就是說,增強勞動者的力量和權利,即“培力”,需要法律的保障,需要職工集體的力量,需要社會的關注和介入,否則僅靠勞動者本身的薄弱力量,是很難實現平等工資協商的。如果我們不重視勞方的“培力”,那么,所謂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便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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