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以來,面對再次飆升的房價,南京市首開地方政府動用行政手段調控房價先河,對商品住宅實施以“政府指導價”為核心的價格監管制度:核準基準價、限定利潤率、規定最高漲幅5%……這一措施出臺后,引發各界高度關注和激烈爭論,開發商、普通市民、專家學者等紛紛加入其中。(6月24日新華社)
在這場爭論之中,人們過多地關注于房價該不該運用行政手段調控,而忽視了南京市此次調控房價之舉實際上是依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房價進行調控的有益探索。 在市場經濟意識深入人心的今天,一些人似乎走入了只要市場調控不要行政調控的單行道,對行政調控心存芥蒂甚至反感。其實,同過去只要行政調控不要市場調控一樣,任何偏向一邊的單行道是行不穩、走不通的。市場的“無形之手”與行政的“有形之手”從來都是調控經濟運行的兩只高手。 時下主要依賴于市場調控的房地產市場出現價格不斷飚升的態勢,致使百姓購房難。此時,以民生為己任的政府自然不能袖手旁觀。在這種背景之下,政府運用市場與行政的兩手來調控房價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職責。至于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的公開叫板,甚至指責政府管房價是“開倒車”,顯然是從一己私利出發的。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需要特別強調法治對市場經濟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因此,我們在考量政府運用行政手段調控房價之時,應更多地關注這種調控手段是否在法制的軌道下運行,摒棄一些不必要的爭論。 從南京市此次運用行政手段調控房價來看,整個過程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無懈可擊,可以說是依法行政的典范。《價格法》規定,“與國家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住房顯然是關系民生的重要商品,對其實行政府指導價無可厚非。正是基于此,江蘇省早在1998年就將普通商品住房列入了政府指導價格商品的目錄。既然住房列入了政府指導價的管理范疇,那么政府部門就有權限規定房價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價格。去年1月份國家發改委制訂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規定,對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商品應該實行成本監審,價格管理部門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由此看來,南京市對房價的調控,均是在以實際行動依法行政。如果說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是“開倒車”行為,那說明其對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根本就缺乏了解。 筆者認為,南京市依據《價格法》等現成的法律法規對房價進行價格監管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鑒。當眾多調控措施對房價難以奏效之時,南京市的做法完全可以上升到國家層面,把住房列入全國范圍的政府指導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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