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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標準》通過建設部的驗收并正式發布。據了解,宜居城市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六大方面:社會文明度、經濟富裕度、環境優美度、資源承載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6月18日《中國經濟周刊》)
宜居城市評價標準的出臺,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各城市科學發展。建設部公布的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標準涵蓋了諸多方面,不過在我看來,宜居城市首先是尊重公眾權利的城市。 為何這么說呢? 首先,一座城市的政府如果尊重公眾權利,那么就會在財政支出順序上優先考慮民生,優先用于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公共安全等公共品的支出,而不是優先用于建設豪華樓堂館所,優先用于政績工程。這必將讓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等指標得到提升,從而使民眾覺得城市更宜居。 其次,一座城市的政府如果尊重公眾權利,會就城市的建設與管理廣泛征求和聽取民意,了解公眾對哪些工作還不滿意,從而切實予以改進和解決。而這無疑也會增加城市的宜居度,讓公眾對城市生活狀況更加感到滿意。 另外,尊重公眾權利的城市,政府與民眾之間的關系也往往更加和諧,不穩定因素自然也就會少很多。而這些同樣關乎城市的宜居與否。 比如,如果城市政府尊重外來務工人員的勞動權利與外來兒童的同等上學權利,尊重小攤小販們的生存權,社會治安也就會更加有保證,這樣的城市就不但對城市邊緣人群來說會有親和力,對廣大原住居民來說也會變得更加宜居。 宜居與否,其實是一種感受,它包括物質、硬件層面的,也包括精神、軟件層面的。尊重公眾的權利,不但能保證資源合理配置,物質方面的保障得其所哉,更能讓人們的精神有所歸依,獲得愉悅感和滿足感。 進而言之,如果尊重公眾權利,就會將城市宜居與否的評價權交給普通公眾。政府就會沿著公眾要求的方向打造宜居環境,就會因此而使得城市在公眾看來越變越宜居。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一個這樣的結論:尊重公眾權利的城市,往往是宜居的城市;不尊重公眾權利的城市,不管其“硬件”多么過硬,都有可能離真正的宜居越來越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