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揚州市民周先生在該市一家名為“保集半島”的樓盤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上月底房子交付使用,但在周先生領鑰匙時卻出現了“意外”。物業管理人員告知:收房前必須再交1年500多元的“電梯費”。周先生當即表示拒絕支付,他的理由是:自己買的是一樓房子,根本就不使用電梯。他說:“當初買一樓,主要考慮的就是想省點錢。但物業收不到‘電梯費’,就不給新房鑰匙,真叫人想不通。” 那么,城市高層住宅的一樓住戶,到底該不該交納“電梯費”,其收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對此,《市場報》記者進行了調查。
物業:收費只因“政府規定”
“誰使用誰出錢”,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不使用憑什么還要交錢?周先生及很多住在一樓的業主都認為,樓道里的電梯和自己“沒有關系”,更有很多家甚至都不使用住宅“正門”,進出走的是自家庭院。周先生認為,一樓住戶理論上講,根本不會使用電梯,即便偶爾使用,也與樓上住戶以此作為運輸工具使用有本質區別。如偶爾使用也要收費的話,那么所有非本樓住戶的人進出是否也要交費呢? 《市場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周先生的理論得到很多業主的認同,不僅是一樓的,一些二樓住戶也認為,自己“抬抬腳”就上樓了,可電梯費和住在
18樓的一樣交,這錢交得讓人“不太服氣”。業主們表示,電梯完全可以設置為三層以下不停,這既解決了三層以下的業主,不必交費的問題,也方便管理及樓上用戶上下的快捷。 但是,物業部門卻表示,收取電梯費是根據揚州市的“政府規定”。按此規定,有電梯的樓盤,住戶均按每平方米每月0.45元收取電梯使用費,
1樓住宅按80%優惠收取。周先生所購的住宅面積為
110多平米,因此每年需支付500多元。 該小區物業公司有關負責人向記者出示了“電梯費”的收費依據——《揚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記者看到,該實施細則是2005年1
月,由揚州市房產管理局和物價局共同制定的。其第八條明確規定:帶有電梯一樓的住戶,其電梯運行費按照規定標準優惠20%交納。這位負責人說,雖然他也認為小高層住宅樓一樓住戶“可以不交”,但他們只是“照文收費”。而他此前曾在揚州政府部門舉行的相關會議上,做過這方面的建議,但未被采納。而據他介紹,上海高層或小高層住宅樓一樓住戶是不交電梯費的,從二樓起全額交納。記者追問,在實際操作中,一樓住戶有無使用電梯的可能?該負責人略做考慮后回答:一般情況下不太可能。
律師:收費沒有法律依據
“業主作為所有權人,應當承擔義務,考慮到一樓住戶使用相對少一些這個因素,所以在收費上作了優惠。”揚州市房管局物業處劉處長態度很明確。他認為,電梯屬于公共財產,每個業主都該承擔義務。對于一樓住戶而言,只能說使用得“相對少一點”,而不存在“不使用”之說。他舉例說:“一樓住戶如果有個朋友住在10樓,也沒有人會限制他使用電梯。”他還告訴記者,對于高層住宅一樓住戶是否該交電梯使用費這個問題,國家物業管理相關條例未做單獨規定,其他城市對于這一問題也各有各的具體規定,這屬于具體操作層面的事情,并不在法律法規控制的范圍內。 “一般情況下不可能使用電梯”的一樓住戶交納電梯費,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金輝律師認為,向不會產生電梯消費的一樓居民收費,既不公平,也無法律依據。嚴格地講,政府部門出臺的實施細則只是一份“地方性規定”,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就算一層業主一年偶爾使用數次電梯,也應視同非小區人員來訪,不能收取電梯費。 金律師認為,開發商在售樓時就應告知,一層業主是否承擔電梯費,這就避免了因電梯費產生糾紛。盡管政府部門出臺了相關收費規定,但在各小區具體操作上,政府也不會干預太多。因此,一樓住戶首先要爭取多數居民和業主委員會的支持。作為小區業主最高“權力機構”的業主委員會再從業主利益的角度,多和物業公司溝通協調,最終產生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如果物業公司堅持收費,業主委員會有權“罷免”物業公司。 事實上,在整個采訪過程中,對于“一樓住戶該不該交納電梯費”的問題,被采訪者的意見是比較趨同的,其道理也是比較明確的。由此不能不讓人疑惑,為什么政府有關部門在出臺相關文件的時候,不能多做些調查,多聽聽百姓的意見?所謂“執政為民”,往往就體現在一些具體的“小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