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關交強險的種種質疑當中,為何沒有經過聽證程序就推出該強制險種成為眾多媒體和公眾質疑的焦點。更有媒體稱,未經聽證程序而施行的交強險制度本身就有“違法”嫌疑。 根據我國《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
3084.307,10.03,0.33%)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從這樣的規定看來,交強險卻是符合《價格法》規定當中“應當聽證”的范疇。此外,國務院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七條也明確規定,調整保險費率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郭左踐說:“價格聽證是保證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公平性的一種很好的方法,但卻并非是惟一辦法。《價格法》中雖然對聽證制度進行了規定,但卻對金融產品沒有規定具體的聽證辦法。在《價格法》頒布后,國家發改委專門規定了一個辦法,規定金融、銀行、保險產品的價格費率不在需要聽證的范圍之內。因而交強險沒有經過價格聽證并不違法。” 實際上,為保障交強險費率厘定更加公開透明,保監會曾做了大量的聽證和論證工作。據郭左踐介紹,在保險協會代表經營者將交強險費率方案報到保監會審核后,保監會多次對交強險的精算方法、數據采集等進行了多次論證,以發函、座談等形式廣泛聽取了不同車型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也組織有關評估機構及國務院相關部委廣泛征求了意見。“雖然法律沒要求保監會這樣做,出于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職責,保監會還是開展了大量的帶有聽證性質的工作,對美國、日本、韓國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交強險演變進行了大量研究分析,最后按照條例,在考慮我國經濟水平、消費者承受能力和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的基礎上開展了交強險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