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師對交強險費率“過高”的質疑中,一個關鍵性的證據就是交強險的責任限額,他們也在測算中采用用交通事故人員死亡數乘以責任限額的簡單作法,從而得出相應的結論。但事實果真如此么? “責任險的核算和經營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賠案中大量的是人傷和物損,這些往往會大大超過死亡賠付。舉例來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8000元,但盡管一年中的多次賠償數額每次不超過8000元,但累計數額可能大大超過這一數字,因而以此為最高賠付數額的測算方法并不準確。” 當然,從交強險費率之爭,也可以看出現有交強險的明顯不足,就是在責任原則設置上對物的無過錯賠償原則,較高的道德風險導致交強險制定費率時被嚴重高估,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出于“以人為本”的考慮對人的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無可厚非,而在物的賠償中也采用無過錯責任顯然會加重消費者負擔,交強險費率也會相應提高。 世界上對交強險的保障范圍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僅保障受害人人身傷亡,對財產損害不予賠償,我國周邊的日本、韓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就屬于此類。另一類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均予以保障,如英國、美國。我國的交強險政策和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則既保障人身安全,也保障財產安全。正是如此規定使得我國交強險費率“居高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