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執行的交強險費率是由保險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內幾家大公司厘定、保監會審批并頒布實施的。在此過程中,投保人根本不具有任何話語權,整個費率制定過程顯然不夠公平與合理。近日,人保財險和平安保險公布的年報均顯示,交強險是其去年利潤增長的一大亮點,由此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交強險定價問題的質疑。對此,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公開回應稱,7月1日后將根據交強險年度業務數據調整費率,如果費率變動幅度較大,將進行聽證。(本報昨日B04版)
公益性險種變身為商業暴利
作為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自去年7月1日實施以來,一直遭到各界的廣泛質疑。本來,推行交強險是要維護“社會公益”,其目的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即便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任,受害者也能獲得一定賠償。正是因為交強險的這種公益屬性,“不盈利、不虧損”成為了其設立的原則。
然而,截至目前的實施現狀卻讓交強險的公益屬性幾近“無影無蹤”,甚至還背上了“暴利”的指責。據人保財險4月18日披露,該公司2006年凈保費收入為556.16億元人民幣,比2005年增加了4.2%,該項增加主要是由于去年車險凈保費快速增長,而車險保費的驟增則是交強險業務的帶動使然。與之類似,平安產險雖然在2004年和2005年承保利潤連續虧損,但由于交強險的出臺,在2006年實現了扭虧為盈。
在實施之初,有專家曾擔心由于強制保險不允許保險公司進行風險選擇,帶有很強的公益性,因此建議有別于商業險種,要對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給予相應的財稅政策支持。但現在看來,保險公司不僅沒有“過上苦日子”,而且還借此脫貧,讓我們不得不反思交強險的制度設計瑕疵。
定價體制弊病導致費率有失公允
事實上,公益性設想遭遇商業利益的挑戰不足為奇。正如政府部門的福利性開支來源于強制性稅收一樣,伴隨公益性而來的往往是行政強制權力的使用。對于交強險而言,一旦有行政強制力量介入,其公益性能否獲得有效保障,則依賴于規則制定程序的科學性、公開性和透明化程度。
交強險的費率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和行政強制職能的權限。目前執行的交強險費率是由保險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內幾家大公司厘定、保監會審批并頒布實施的。實際上,在其中起關鍵作用的還是保險公司,在之前費率的制定過程中,投保人根本不具有任何話語權,整個費率制定過程顯然不夠公平與合理。
這樣的議價制度注定了在交強險設計伊始,風險就被保險公司人為的夸大了。目前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率一般為30%-40%,而正常的車險賠付率在60%左右。因此,交強險實際上具有很大盈利空間。但是,保險公司卻以保險責任面擴大到無責賠付為由,一再要求提高保險費率。但事實上,所謂的“無責任事故”概率很低,賠償額也被限定在一萬元以下,而且被保險人也要承擔一部分費用。所以,保險公司在實際理賠金額中,無責任賠償額只占到很小的比例。
更值得一提的是,保險公司甚至對險種的具體設計也煞費苦心,在理賠范圍中人為的模糊了公益性交強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界限,使得交強險涵蓋了大量第三者理賠責任。如此,作為第二順序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事故概率得以大幅降低,也就是說,倚仗交強險的強制推行,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收益也得以提升。
與保險公司賺得盆滿缽滿正好相反,車險投保人卻因交強險的出臺而付出了更高的成本,車輛保險費用總額明顯比之前提升了很多。交強險實施的初衷并不是增加車主負擔,但是由于在交強險中與投保人最為相關的醫療與車損的賠付額度都較低,一旦有事故發生,強制保險的賠付額很難滿足投保人的需要。因此,車主在被強制購買交強險的同時,往往都還要投保一份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主投保費用的總額因而會累計增加。
應讓公眾參與費率制定
筆者認為,惟有讓公眾參與到制度的制定與監管之中,才能使交強險擺脫“暴利”的嫌疑。為此,有關公司和部門應當盡快公布各項數據,并采取聽證會等公開形式賦予投保人充分的發言權和決策參與權。只有透過公正、公平、公開的價格審議程序,才能確保交強險費率的科學性,且公益性行動的本質不被玷污。
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為了真正體現“不盈不虧”的原則,需要明確相應的規定并真正落實。比如要求保險公司對交強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不論是虧還是賺,均不計入公司的利潤核算,也就是說從制度上約束保險公司,讓它只是擔任了代辦人的角色。
此外,應當規定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按季度公布交強險的經營數據,并根據相關數據的變化情況,依據保障公益性的目標及時做出費率水平的調整,徹底避免費率調整不及時侵害投保人權益的問題。
而一旦確定了合理的費率水平,對于保險公司既往假公益之名所獲的暴利,理當通過強制性程序予以收繳。這部分暴利所得或者直接退還給保險人或者抵扣未來的投保費用,以矯治之前的政策失誤,重樹投保人對整個保險體系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