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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被視為“信譽證明”的“3·15”標志卻因為信譽問題蒙羞,中國消費者協會負責人曾公開承認,由于監督力度尚存在不足,中消協決定不再辦理“3·15”的允許使用。從曾經無限風光到悄然被施以“安樂死”,“3·15”標志連同中消協,讓消費者對權威認證的信任降到冰點。 據了解到,“3·15”標志的獎項設立于2000年,成為中消協社會籌資的主要渠道,對于這種籌資方式,當時的政府給予了認可,其依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1條對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性質的界定。而作為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也正是基于這些依據,財政部在2000年專門同意了中消協授予企業“3·15標志”的“社會籌資”的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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