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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內地眾多民間協會組織尚在因“社會籌資”而倍感艱難時,近日傳出消息,從2007財政年度開始,中消協全年所有的運營費用,將全部從中央財政撥付的750萬元資金中支取,成為迄今為止內地惟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備案注冊的社團組織。 據報道,中消協還醞釀一場職責上的重大改變:將從“事后維權”轉向“事前預警”,逐步退出受理質量投訴以及“事后維權”,將更多精力轉移到發布“消費預警”。 據介紹,之前,中消協的財務制度都是由中消協上報全年運營所需費用預算,經批準由中央財政撥付一定比例的資金,即差額撥付,其余經費全由中消協自行解決。這使得這些差額撥款只能滿足中消協編制內人員(含退休職工)的工資、租用辦公場地及日常辦公費用,正常業務活動的經費缺口只能靠“社會籌資”,而備受爭議的“3·15標志”認證正是在此背景下誕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消協網站上對中消協性質的解釋是:“是社會團體組織,不是政府部門,亦非企業單位……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不論從名稱上還是機構性質上,與之前并無二致。上海市消保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也明確表示,消協的性質屬社會團體,而不是行使強制性權力的行政機構。 為此,有業內人士警告說:“如果中消協由此而走向承接公權力來體現對消保運動的引導,那將是中消協被廣大消費者否定之日。”假如“變身”之后,中消協進一步變成事業單位甚至行政機構,一方面在“事前預警”上難以避免與原本就承擔有“事前預警”職能的行政部門,如質量監督、工商等相沖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個以純消費者的民間中立身份參與消費維權的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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