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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一卡通”的押金問題,折射出公共服務產品中頗具代表性的問題:壟斷企業定價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沒有監督,一般都由決策部門說了算;相關法律的空白造成公益維權缺乏保障。 “盡管我的案子最終調解了,但法院已經支持了我的訴訟請求,一卡通公司歸還我交的押金,同時負擔全部訴訟費用。”4月3日,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狀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一案結案。 去年3月,董正偉購買了北京一卡通公司發行的“北京城市交通一卡通”,按照規定交了20元押金。今年2月某日,他在乘車時發現該卡不能讀取信息了。第二天,董正偉去一卡通服務網點要求換卡,網點服務人員認為卡已經被人為損壞,不能退換,于是將卡收回。幾天后,一卡通公司把卡和卡內剩余的錢款交給他,同時表示買卡時交的20元押金屬于一卡通的工本費,由于卡已經被損壞,因此不能退還。 多次交涉無果后,董正偉把北京一卡通公司告上了法院。 董正偉在起訴狀中表示,自己以先付費的方式來消費一卡通公司所提供的客運服務,雙方形成了一般客運合同關系,一卡通公司在收取20元充值費后,還要收取押金,加重了他的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對方占用押金所帶來的利息已經構成不當得利。 “按照有關規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币豢ㄍü镜拇砣苏f,該公司是自負盈虧的企業,不享受政府補貼,發卡時收取押金是為了防止有人重復領取卡片、防止人為丟棄或損害卡片、防止流動人口卡片逸出帶來的損失,從總體上控制發卡成本,保障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 北京合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德和認為,一卡通公司向乘客收取押金,變相長期無償占有、使用廣大乘客的資金,這嚴重侵害了廣大乘客的合法權益。 根據公交一卡通的推行方式,這種合同不存在乘客不履行交款義務的風險。因為,乘客履行付款義務在先,公交公司履行運輸義務在后。從本質上講,只要持卡人的公交IC卡上有余額,乘客就不是債務人而應該是債權人,公交公司才是債務人。因此,由債權人再向債務人提供擔保,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從事公益訴訟的律師則認為,對于公交企業的這種“圈錢”行為,政府部門是有一定責任的,因為肩負審查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輕而易舉地給企業的“圈錢”方案加蓋了“印章”,給“霸王條款”一塊合法的擋箭牌。 一些業內人士和專家表示,事實上,“一卡通”押金事件違反的不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違反了《價格法》。我國《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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