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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勞動者就業政府責無旁貸
          2007-03-26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黎建飛    來源:《工人日報》

        目前,就業促進法已經被列入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
        就業促進法草案明確了各級政府在就業過程中應該擔負的各項責任。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有專家指出,就業促進法草案明確政府在就業中承擔的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政府在促進就業中承擔怎樣的責任?在就業促進法立法過程中,有些什么原則是應該遵守的?黎建飛教授的文章給我們提供了一些有益的觀點。――編者

      政府促進就業是保障勞動者就業權的內在要求

        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十分突出。
        勞動就業是有勞動能力的人通過一定方式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勞動過程,獲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活動。
        從就業制度角度而言,其實質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生產出社會所需要的產品,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從勞動者的權利角度而言,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只有通過勞動就業才能實現。
        在就業之前,勞動權利處于一種虛置狀況;通過就業,勞動權才成為現實。勞動就業的社會功能導致了一個社會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良好的就業狀態,也決定了政府在就業問題上負有重大責任。
        就業促進是國家采取的幫助公民實現勞動就業的一系列措施的總稱。現代社會中幾乎各國的經濟政策都致力于解決就業問題。減少失業、促進就業是世界各國共同努力的目標。各國政府在就業促進中的責任包括:盡力降低社會的失業率,盡量達到充分就業;通過監督與干預,建立公平競爭的就業環境;扶助特殊社會群體就業,對失業者給予救濟;建立公共就業介紹體制,為社會成員免費提供有效的就業服務。
        在國際勞工組織1964年通過的關于就業政策的公約和建議書中,明確指出:“每一個會員國都應當為了鼓勵經濟增長和發展、提高生活水平、滿足對勞動力的需求以及克服失業與就業不足而宣布和執行一項積極的政策,促進充分的、生產性的和自由選擇的就業,并把它作為一個重大的奮斗目標。”
        美國把充分就業作為政府對宏觀經濟干預和調節的目標。該國的《就業法》規定政府要對控制社會就業承擔責任,爭取達到最大的就業。該國《就業法》也規定,國家有責任保持高水平的就業、生產和貿易能力。1978年,《充分就業與平衡發展法案》,要求為所有的求職者提供就業的可能性。美國還建立了失業率和膨脹率期望指標體系,作為制定政策的參考。
        德國首先通過法律和政策對解雇進行嚴格的限制。在1969年8月25日頒發的《解雇保護法》中,“一般解雇保護”包括了“無正當理由解雇”和“更改性解雇”,如雇員認為解雇不具備正當理由,可在解雇后一周內向企業委員會提出異議。如企業委員會認為異議有理,則應努力與雇主協商。根據雇員和雇主的要求,企業委員會可就異議向他們發表書面意見。雇員也可在解雇后三周之內向勞動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這一解雇無效。其次,資金保障也是德國政府就業促進政策的體現。該國法律規定在政府預算中,撥付專款用于職業介紹和咨詢、創造工作崗位、職業培訓過程中失業者的補貼等。
        在我國,政府促進就業不僅是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實現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重要舉措。
        我國《勞動法》對促進就業作了專章的規定。我國政府促進就業的措施主要有: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2.采取措施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3.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4.建立和完善勞動就業的服務體系。
        政府的就業促進責任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因為就業促進需要采取長期有效的、相對穩定的制度保障。在《就業促進法》中,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和相關的國際公約,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有促進就業并確保就業增長的責任與義務,并將這一指標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監督與考核行政機關效能的重要指標。在經濟指標增長的同時,應當要求創造就業崗位和勞動者就業的指標增長。

      促進就業過程中應該遵循哪些法律原則

        1.禁止就業歧視,保障平等就業
        要幫助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就業,就必須禁止就業歧視,保障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就業。因為就業歧視是一種就業障礙,對就業產生不良的消極影響,人為地加劇失業。就業歧視使一部分人喪失工作機會,以致被剝奪工作權利、生活權利。對此,作為社會管理者的政府,必須從全社會利益出發,制定出有效的政策規范,維護就業平等。
        就社會成員而言,公平的就業機會包括得到職業培訓的機會、得到就業的機會以及獲得平等的就業條件。在就業過程中,能夠得到職業指導和分配工作的服務;有機會按照自己的選擇得到培訓和就業;根據個人的特點、經驗、能力和勤奮程度得到晉升;就職期限的保障;同工同酬;勞動條件,包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照發的年假、職業安全和衛生措施以及同就業相聯系的社會保障措施、各種福利和津貼。
        因此,就業平等是開放性的全方位的平等。以勞動報酬為例,一個人雖然找到了工作,但在該項工作中得到的勞動報酬卻低于同崗位的其他人,則其就業仍然是不平等的或者說是被歧視的。
        這種不平等更多地表現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弱者、供給過剩的勞動類別中,如大學生就業中的“零工資”現象、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條款實現差別工資等。
        對此,政府應當制定相關的政策、政府的職能部門也應當有效地行使勞動監察的權力,制止和杜絕這些現象的存在。
        非法用工是對平等就業原則的另一種侵害。非法用工包括非法存在的企業、地下職業的用工,也包括利用欺騙手段招用勞動者、規避法律標準使用勞動者等。
        非法用工者一方面通過規避政府的監管降低勞動成本,構成對社會利益的侵害;另一方面是隨意克扣勞動者的工資,降低勞動場所的安全衛生條件,構成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更有甚者,某些用人單位甚至讓勞動者進行制假等生產,從而觸犯了刑法。就勞動力而言,非法用工影響了合法企業的生產和雇傭,對社會成員的平等就業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加大對非法用工行為的處罰,維護平等就業的社會環境。
        《就業促進法》應當對城鄉統籌就業、平等就業、平衡就業、特殊人員就業等問題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應當用具有震懾力的法律責任和嚴厲的處罰手段來制裁就業歧視,進而打破勞動力市場的分割,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實現和維護全國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
        2.扶助特殊社會群體,保障“弱勢群體”就業權益
        在就業中,非因個人主觀原因處于不利者包括文化、技能條件較差者;婦女;從學校畢業后尚無工作經歷和技能的青年;中老年無技能者;殘疾人等。這些群體是政府扶助的重點對象,尤其是殘疾人是各個國家和社會持久扶助的就業對象。
        各國政府為了幫助本國或本地區最困難的失業人群,針對他們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措施,進行了各方面的扶助。在堅持勞動就業權利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對特殊群體的勞動者就業實行就業保障政策;在堅持勞動就業市場原則的基礎上,對少數的勞動者就業群體實行政策性保護。
        政府的保障措施有:
        1.安置就業,即政府要求用人單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承擔社會責任。如依據《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對于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經濟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2.優先錄用,即在同等條件下,對特殊就業群體實行優先招聘。如民族自治地方的用人單位在招收人員時,要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3.集中就業,即為特殊就業群體建立專門企業,讓其集中在專門企業內就業。
        4.政策優惠,即在政策上給特殊群體就業者以優惠。如“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經復核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
        《就業促進法》應當繼續奉行保護弱勢勞動者就業的原則,將行之有效的“按比例就業”等措施用于女性就業、初次就業等特殊群體,對于利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現實而在法律之外另設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3.開展就業服務,無償提供職業介紹
        就業服務是指政府職能部門對于求職人員提供各項幫助和服務。在我國勞動力資源嚴重供過于求的情況下,搞好就業服務是保障社會成員充分就業的重要條件。
        就業服務包括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失業救濟等項內容,是各級人民政府幫助勞動者在市場就業中實現平等競爭的重要手段。
        就業服務主要包括:(1)為勞動供求雙方相互選擇,實現就業而提供的各類職業介紹服務。辦好職業介紹機構,形成全國職業介紹體系,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服務。(2)為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術和就業能力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就業訓練和轉業訓練服務。辦好就業訓練中心和各種職業訓練班,開展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加自身就業儲備,擴大就業機會。(3)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和幫助其再就業的失業保險服務。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金制度,為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社會救濟。(4)組織勞動者開展生產自救和創業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好、用好就業經費,促進集體經濟和培訓事業的發展。
        開展職業介紹是對求職者的有力幫助,也是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體制的具體手段。在政府職能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中,要特別強調它的服務性和無償性。前者要求它要為勞動者個人擇業和用人單位擇員服務,特別要為勞動者個人擇業服務。后者明確政府的職業介紹工作應當是不收費的,職業介紹所應當是非營利性的織織。
        在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第一批公約中就有關于職業介紹的內容。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只支持政府開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所,對于收費的私營職業介紹所采取限制和禁止的態度。其理論基礎就是勞動力不是商品,不應將為勞動者介紹工作作為商業行為從中牟利。同時,職業介紹工作的必要開支應納入政府的經費預算予以解決。
        《就業促進法》不僅應當明確職能部門的職業介紹是無償的,還應當規定逐步取締經營性的職業介紹機構,對暫時保留的這類機構也應當進行嚴格的管制。
        在日本,經營性職業介紹所只限于為藝術家、音樂家之類的人服務;英國對所有私營職業介紹所由就業大臣進行專門管制,并由地方政府對其業務進行審批、監督和檢查。
        4.提供資金支持,促進失業者就業
        政府應當制定全面、系統的積極就業政策,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提供財政和資金支持。
        我國目前已有的措施包括:稅費減免,包括對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服務型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職工給予不同稅費減免照顧;信貸補貼政策,對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貸款,由財政提供擔保與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包括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服務型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即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目前,政府應當加大相應的財政投入,把增加就業崗位擺到經濟增長同等重要的位置。《就業促進法》應當以現行促進就業的政策為立法基礎,充分考慮我國國情,明確政府加大財政投入的具體指標,在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同時促進就業較快增長,讓社會成員在就業中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作者:黎建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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