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晨報》報道
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在昨天舉行的衛生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衛生部長期以來一直呼吁國家有關部門能取消藥品在醫院里面加成的政策,但徹底取消“以藥養醫”還需要為醫療機構設計一套更加合理的經濟政策。
“以藥養醫” 取消尚需時日
據新華社電(記者
崔靜)衛生部12日公布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全國取得合法資格的醫師,應于每兩年接受一次考核。醫師若有索要患者財物或收受回扣等行為,將被認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被暫停執業活動或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考核不合格:有未經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行為;有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有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等。《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醫師索賄 收回執業證書 處方須使用藥品通用名
《辦法》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醫院不能設障礙阻止處方外流
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表示,一些醫院的處方采取了密碼式的處方辦法,給患者到院外調配處方設置障礙。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醫療機構要維護公眾的選擇權,不能設置任何障礙阻止處方外流。意味著患者可持醫院處方,到價格相對便宜的藥店買藥。
醫生開“密碼”處方將受處罰
毛群安說,按照規定,醫生寫在處方上的藥品名稱必須規范,要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核定的、標準的藥品名稱來開處方,而不能用醫生個人或者某一個醫院制定的約定俗成的辦法來開處方。醫院的院內制劑,也必須按照申報所核準的處方名稱來開具。否則將被追究個人以及所在醫療機構的責任。 他還建議,國外通行的處方費制度,即醫生在醫院開處方,哪怕這張處方的藥值一塊錢,但是這張處方可能要收五十塊錢,醫生會為自己開具的處方負完全責任。這種處方費制度就可以解決目前“處方外流”所產生的醫患矛盾。
私開處方可能被吊銷執業證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開具處方牟私利將被取消處方權
《辦法》規定,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藥師調劑處方須“四查十對”
《辦法》規定,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醫院須定期監管、點評處方
醫院必須定期對處方進行點評和監管。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昨天說:“每天每個醫療機構形成的處方都不少,處方是醫療活動領域一個非常重要的醫療文書,是加強醫院和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的重要管理對象之一。” 他說,醫療衛生機構除了定期開展處方的點評和監控外,還要求醫療機構制定本單位處方集。綜合新華社、《北京晨報》報道
1.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根據規定,處方應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4.藥品劑量與數量要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5.除特殊情況外,處方應當注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部分處方規范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生的處方上則要使用藥品規范名稱。字跡潦草、涂涂抹抹、難以辨認的醫師處方,遭到明令禁止。昨天,衛生部出臺《處方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