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昆明電 為了保護游客利益,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出臺規定,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有權要求旅游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或旅行社賠償。
新修訂的《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旅游條例》規定:“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有權要求旅游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或旅行社賠償;旅行社先行賠償的,可向旅游購物場所的經營者追償”,對于引誘、欺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得從事旅游服務。
此外,西雙版納還重點對非法營運旅游業務的“黑車”、出租車超范圍經營或參與經營旅游業務、旅行社違規操作、機場接送機秩序等進行專項治理;對旅行社服務質量不達標、虛假廣告宣傳等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將進行依法查處;完善導游報酬保障和激勵機制,打擊“黑導”,提高導游的職業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