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審理指南內容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
“第一大亮點就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渝中區法院副院長張欣介紹說,過去,人們往往把毆打、辱罵等視為家庭暴力的全部。其實,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的“成員”。 頻繁侮辱、謾罵對方;一方生病后,另一方就背棄;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依不饒,喪失理智;離婚后,還想控制對方,干預對方戀愛或再婚,甚或實施性暴力等行為……審理指南明確將上述行為認定為家庭暴力,并將對此進行遏制、打擊,救濟被侵害家庭成員的權利。 “無論過去還是現在,依然有這樣的悲劇頻頻發生:妻子為了家庭放棄工作、犧牲事業,為丈夫分憂解難,到頭來丈夫另有新歡,拋棄原配。離婚分割財產時,妻子卻因沒有創造財富而不能或少分財產。遇到此類事情,過去人們只能用道德予以譴責,但是對施暴方不能采取法律上的懲戒。”張欣說,如今審理指南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明確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寧拆十座廟,不拆一門婚。”過去的傳統觀念讓警方出警到達現場后,一看是“家務事”,往往就一走了之。針對這種情況,“反家暴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同時,“反家暴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后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并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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