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
為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發出通知,印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明確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有效期為3年。 通知指出,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其中,“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對處于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2年。“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3年。 通知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級綠色建筑的評價工作。委托具備條件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開展所轄地區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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