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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記者:呂諾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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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1月8日頒布實施的《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抬高了中藥二次研發的門檻,通過提高中藥改劑型和仿制品種科學合理性的要求,引導和鼓勵企業從事具有自主知識的新藥研發。 《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把對仿制藥的管理理念從“仿標準”轉變為“仿品種”,規定仿制藥應與被仿品種在處方組成、藥材基原、生產工藝過程及工藝參數等方面保持一致性,或者通過臨床試驗來證明與被仿制品種質量的一致性。這樣,中藥仿制藥成本大大提高了。 在中藥研發過程中,《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對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新發現的藥材及其制劑,用于治療艾滋病、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疾病且具有明顯臨床治療優勢的中藥,用于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中藥可以實行特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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