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近日公布的《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日前明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牟取暴利、串通漲價等四類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特別規定》規定了四類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并在原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對每類違法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作了細化: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行為。市場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如果任憑部分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就可能加劇群眾的緊張心理,導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場價格;二是惡意囤積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么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對于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三是哄抬價格牟取暴利行為。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在以盈利為目的的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特別規定》要求,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不能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四是串通漲價行為。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經營者才有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的內在動力,消費者才可能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經營者通過串通謀求漲價,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串通漲價行為,危害性更大,因此《特別規定》對串通漲價行為作了專門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