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6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網上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放10項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至分局、支局或銀行,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外管局自2009年5月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后又一次下放權力。 具體來看,10項業務中有3項業務的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包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文件和業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案;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的核定。 4項業務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包括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準;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準;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準;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準。 另外,還有2項業務由外管局審批變為銀行直接辦理,并明確了相關操作規程,包括外資參股非保險、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準;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準。 外管局稱,此批權限下放,有助于降低企業成本,也有利于各級外管局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外管局在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將加大事后監督檢查力度,加強統計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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