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5月5日發布了《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希望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09年5月19日之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外管局稱,此舉旨在便利銀行、企業辦理外匯業務,同時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防范國際金融風險。 通知要求,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在正式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年內,銀行應完成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內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布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等工作。 通知明確NRA外匯賬戶收匯,由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入賬手續。NRA外匯賬戶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根據客戶支付指令等直接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此外,通知指出,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從NRA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將NRA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要求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內資金往來按跨境交易管理,銀行應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并審核相關單證。 據了解,此前境外機構只能由外資銀行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中資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事實上是放寬了境外機構外匯賬戶與境外之間往來的限制。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稱,此舉能夠使外資的流入和流出更加便利,也有助于培育中資銀行新的中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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