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國家旅游局在京召開《旅行社條例》新聞發布會,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司司長趙曉光等,就《旅行社條例》出臺的背景、修訂的主要內容以及國家旅游局貫徹執行情況等做了說明。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司司長趙曉光表示,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條例》對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目的是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加強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權益,加大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力度,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為拉動內需創造良好的旅游消費法制環境。
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說,新條例帶來了一系列新變化。首先,著眼于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細化了旅游合同條款,加大了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的約束力度,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特點。著眼于與國際通行規則全面接軌,取消了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類,取消了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下放了旅行社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最大限度地滿足了旅游經營者做大做強的新需求。
杜一力表示,新的條例中,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監管的責任分工更為明確。旅行社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清晰,針對性、操作性強,違法處罰力度比較大。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明確保護,也有利于合法、規范經營的旅行社的利益。對違規旅行社法律責任的追究也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競爭有序的旅游市場秩序,符合旅行社行業的根本利益。
就新條例中關注度較高的幾個問題,趙曉光做了詳細介紹。
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最高罰50萬
針對目前旅行社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作了嚴格規范。首先,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其次,未經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否則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旅行社條例》還規定對違法經營、超范圍經營的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非因不可抗力改變合同約定行程的旅行社,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外國投資者可設立外資旅行社
《旅行社條例》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者條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并且規定,外國投資者除了可以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外,還可以設立外資旅行社。
國內旅行社可開展入境旅游業務
近年來,我國入境旅游人數大幅增加,現有國際旅行社的數量難以滿足旅游市場需要,為此,《旅行社條例》統一國內游和入境游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程序,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可以經營國內游和入境游業務。同時,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連續3年未受罰 質保金可減半
質量保證金制度對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占用旅行社資金、增加經營成本等問題。為此,《旅行社條例》規定交納質量保證金后,旅行社連續3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監管部門應當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