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上午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1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共15條,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刑法定罪量刑更趨“人性化”,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綁架罪最低刑期減為5年,逃避繳納稅款者符合一定條件可不追究刑事責任,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將被嚴打,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增設規定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的行為,還對懲處網絡“黑客”、單位犯洗錢罪、領導干部“家里人”“身邊人”的腐敗行為等作出規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規定,我國嚴懲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這種“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擴大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打擊范圍
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擴大了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范圍。 據介紹,近年來,一些以典當行、擔保公司、理財咨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等提出,不僅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地下錢莊”行為應受懲處,而且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也應依法嚴懲,在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也應明確列舉。 此前,刑法第225條規定了四項違反國家規定、應該受到懲處的非法經營行為。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原來的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
逃避繳納稅款一定條件下可免刑責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相關條款規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提出,逃避繳納稅款后,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中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引人關注的是,原來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指出,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這樣在表述上更準確一些。
綁架罪最低刑期定為5年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進一步調整了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5年有期徒刑。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認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239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洗錢罪 同樣嚴懲不貸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分析人士指出,這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的反洗錢措施。 此前,刑法第312條只是作出如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關人士提出,犯洗錢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建議增加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12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嚴懲領導干部“家里人”“身邊人”腐敗行為
今后,如果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身邊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修改了相關條款。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只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提高至10年
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我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盡管這一罪名的適用一直是我國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提出,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偏輕,建議加重處罰。 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本組稿件據新華社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