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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4 作者:鄒靚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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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昨日(3日)透露,監管部門對城市商業銀行股權激勵進行限制的方案,可能將目前內部員工股不超過20%的上限壓縮至10%以下。銀監會監管二部主任樓文龍昨日確認,該項政策意見已經交由財政部門研究,股權激勵的限制性比例以及政策出臺的時間尚未確定。 “十一”前后,一份關于股權激勵限制性政策的討論稿有銀監會直接下發至部分城市商業銀行。記者了解到,寧夏、山西等西部地區的商業銀行并未收到上述討論稿,意見征求的對象集中在浙江等地的上市城商行。 浙江一城市商業銀行高層人士確認,意見稿下發后銀行方面已經給出反饋意見,目前還未收到銀監會對股權激勵限制性政策的確切說法。他表示,浙江在2000年前后的城信社改革中先于其他省市開始進行財務重組,在產權結構多元化方面也走的最遠。“在政府財政力量有限但民營經濟實力雄厚的情況下,有基礎有條件吸收優質的民營企業參與城商行的改制經營,同時也促成了員工持股。”他說。 不過上述高層人士坦言,城商行的員工持股大多并非出于股權激勵,“民營資本入股都是要盈利的,但當時城信社的風險資產都要達到百分之七八十,前景并不明了,所以民營資本進入的同時要求風險共擔,內部員工持股可以說是一種被動的自救行動”。 然而,在寧波銀行、北京銀行成功上市并明顯暴露出“高管一夜暴富”以及“娃娃股東”的財富效應后,城商行特別是有上市潛力的城商行的員工持股問題逐漸受到公眾關注。公開資料顯示,浙江省除寧波銀行外的九家城市商業銀行都有員工持股的部分,其中截至2006年末,溫州市商業銀行內部職工股占比為11.54%,紹興市商業銀行為5.40%,杭州市商業銀行超過7%,臺州市商業銀行、嘉興市商業銀行則在4%左右。 根據2000年央行下發的《關于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的批復》中的相關規定,允許城商行實行內部員工持股,但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單一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0.5%,且所有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30%。在這與財政部、國資委2006頒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中“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份的總量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的說法似有沖突。 一地方銀監部門研究人士對此表示,城商行的員工持股比例涉及到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激勵的問題,城商行員工持股比例過高,對其他銀行就有失公允,比例壓縮過低也不具備可操作性。“僅從浙江各家城商行的現存員工持股情況來看,壓縮至10%的比例不難操作。” 12月2日,銀監會人事部主任閻慶民在出席第六屆國際金融中心研討會時也公開表示,銀監會正與金融機構探討研究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他認為,激勵約束機制的要義在于在符合金融機構經營戰略的條件下,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和長期發展。 “但從國際慣例來看,大型銀行的資本規模以千億美元計,不可能出現高比例的員工持股現象。而我國對商業銀行的員工持股也有相應的規定和限制”,采訪中他表示,不同類型的銀行可以允許在股權上差別配置,比如小型的銀行在員工持股比例上可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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