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日)上午,北京大興法院開庭審理了九龍山莊業委會起訴物業管理公司一案。業主委員會認為,九龍山莊物業管理中心將小區停車位進行出租,所得收益應該歸業主委員會,起訴索要租金100多萬。
該案開庭正值《物權法》實施,業委會主任楊兆瑞認為,新法的實施將對保護業主權益起到積極作用。
九龍山莊小區1997年建成,2006年4月業主委員會成立。業委會成立后,就因小區公共設施的歸屬問題與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矛盾。小區業委會主任楊兆瑞告訴記者,小區內共有車位300多個,其中200多個車位被以3.8萬元到9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業主,剩余地面上的85個車位被物業公司以每月150元的價格出租。業委會經過計算,從1997年入住至今,85個停車位的出租收益達150多萬元。
法庭上,業委會的律師成鳳忠表示,《物權法》實施前,《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對小區公用部分就規定,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物權法》第74條進一步明確,“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因此,要求法院確認業主享有對車位的出租權;扣除適當的管理成本,要求物業公司退還剩余的費用100余萬元。
物業公司認為,以前對車位沒有明確規定,但物業公司承認停車位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對于收取的費用,物業公司稱,這些錢全部用于了小區的日常管理。
成鳳忠拿出了物業出具的收據,稱收費項目明明寫著是“租金”,不是管理費。成鳳忠說,“適當管理成本”計算依據是,購買車位的業主每月繳納20元管理費。但物業公司稱,收費經過了審批,而且在管理中,保安、清潔等方面有虧損,用停車費用彌補,都是“取之于業主,用之于業主”。昨天,本案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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