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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 鈴聲下載動了誰的奶酪
          2007-04-26    記者:何春中    來源:《中國青年報》2007-04-26 3版

      音樂人何勇:兩年和三家網站打了四場官司

          “我的家就在二環路的里邊,這里的人們有著那么多的時間,他們正在說著誰家的三長兩短,他們正在看著你掏出什么牌子的煙……”多年前,搖滾歌手何勇以一首傳唱甚廣的《鐘鼓樓》打動了無數歌迷的心。
          4月24日上午,38歲的何勇身著白色短袖襯衫,出現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他坐在那里,很少講話。當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新浪”)聲稱曾與何勇所在的滾石公司簽有合同時,何勇忍不住甩出一句,“我只與滾石簽約3年,約滿后所有作品的相關權利都屬于我!”
          這是繼去年告贏新浪后,為音樂網絡傳播權而戰的何勇再次向新浪“發難”,原因是新浪提供他創作的《鐘鼓樓》等名曲的原曲和鈴聲下載。何勇認為,新浪此舉侵犯了他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同一天,何勇起訴北京華網匯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華網匯通”)侵權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4月25日,何勇訴百度公司侵權一案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
          此外,2006年9月,何勇因其在“賀蘭山搖滾音樂節”現場表演的歌曲被新浪擅自播放將新浪告上法庭,他除了要求新浪停止侵權并在網上公開致歉外,還提出了50余萬元的經濟賠償。
          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要求新浪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何勇在“賀蘭山搖滾音樂節”中對歌曲《風鈴》、《垃圾場》的現場表演視頻錄像,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刊登聲明,向原告何勇公開致歉和消除影響。此外,新浪還需賠償何勇經濟損失和訴訟費用等1萬元整。

      法庭交鋒:網站是否故意侵權

          值得關注的是,在原告何勇訴華網匯通一案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網站到底有沒有侵權故意展開了激烈交鋒。
          被告辯稱,華網匯通與深圳凱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凱凱公司”)簽訂了《中華網網絡廣告合同》,之后在中華網網站的“彩信頻道鈴聲下載專區”設置了有包括《鐘鼓樓》等音樂作品在內的試聽鏈接和定制服務,并注明“資費:2元/條”(不成功不收費)的字樣。公司只是提供鏈接,不是侵權行為人,并且依據雙方的合同,如果發生侵權行為,由深圳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所做的公證,其內容并沒有涉及定制操作,未進行公證。原告提供的公證書沒有對“定制下載彩信的過程”進行公證,因而不具證明力。
          何勇的代理律師黎雄兵在法庭上指出,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公證文書顯示,在“中華網www.china.com”的“彩信”頻道存儲有涉案歌曲《鐘鼓樓》的鈴聲信息,歌曲鈴聲在網站內的編號為“6958”,網站訪問者通過點擊“試聽”圖標可以無障礙地試聽歌曲鈴聲,根據試聽體驗網站訪問者可以通過支付2元/條的資費下載獲得《鐘鼓樓》歌曲作為手機鈴聲,因此不能否定“中華網”實際提供《鐘鼓樓》歌曲彩信鈴聲下載服務的客觀事實。
          被告辯稱,其提供的是廣告服務,為凱凱公司宣傳《鐘鼓樓》等歌曲的彩鈴鈴聲信息,因而不是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真正的侵權者是凱凱公司。
          原告代理人認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與凱凱公司間的廣告服務合同關系,以及《鐘鼓樓》歌曲鈴聲試聽下載服務就是該廣告服務合同的真實標的。其次,“中華網”彩信頻道及鈴聲下載專區“彩炫天地 http://mms.china.com ”所提供的服務,并非僅是對《鐘鼓樓》等歌曲鈴聲進行下載宣傳和推介,而是直接向網站訪問者提供歌曲鈴聲的試聽和付費下載服務,不屬廣告經營行為。廣告經營行為的基本特征是對廣告受眾免費,而對廣告主收費。本案被告所屬的“彩炫天地http://mms.china.com”歌曲鈴聲下載網頁,明確標示收費2元/條,服務內容全然與凱凱公司無關。
          被告辯稱,自己是為凱凱公司提供歌曲鈴聲試聽下載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是歌曲鈴聲的“送達及收費”行為主體,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原告表示,被告所提供的并非“鏈接”服務,其行為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規定的免責條件,在歌曲鈴聲下載這條通道上設置的“收費站”位于被告網站,可以合理確信該收費主體就是被告,而非其他第三人。

      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個值得期待的公正

          按照《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侵犯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表演者權,是指行為人未經授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或者傳播表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或者表演的行為。
          那么,網站提供音樂和手機鈴聲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有關人士表示,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有線或者無線的信息傳輸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未經許可,將他人的作品上網傳播、供人使用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去年,歌手孫楠因認為LG手機未經授權將其歌曲《I BELIEVE》作為手機鈴聲,與LG公司對簿公堂。今年4月23日,阿里巴巴因提供229首歌曲搜索鏈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侵權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法院判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刪除與原告主張權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關的搜索鏈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1萬余元。這些判決在業界都引來不小震動。
          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許多網站都為客戶提供鈴聲下載服務。使用者先登記成為該網站會員,即可在線試聽音樂,尋找自己滿意的鈴聲。在確認會員基本資料后,若使用者的手機支持,則可以通過短信息傳輸的方式,將音樂鈴聲傳輸到手機中。許多網站對此還收取一定的費用。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等形式,按照法律規定,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而利用其音樂著作內容,除非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否則均屬于侵害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
          目前,一些網站將手機鈴聲利用電腦程序制作放置在網絡主機上,隨時供人下載。就這一行為,無論從音樂著作的性質、利用的目的,還是對音樂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實價值的影響來看,都是不屬于合理使用的。網站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許可,才能將手機音樂放置在網絡上供客戶下載。
          專家提醒,隨著手機功能的進步,直接通過手機到網絡上下載鈴聲的情況會越來越普及,而音樂出版商肯定不會放棄這一領域的權利。因而與移動電話相關的網站,如果提供手機鈴聲供使用者下載,應事先尋求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以免遭致侵權起訴。
          本報北京4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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