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4月24日電
旅行社在組織游客旅行過程中,一名游客突發精神病,在入住的飯店縱火“取暖”,造成飯店財產損失,旅行社應該承擔什么責任?上海強生旅游公司遭遇的這起全國罕見的“游客縱火案”,引起廣泛爭論,甚至驚動了國家旅游局。目前,此案仍未塵埃落定,令人深思。
承德法院:旅行社有義務保障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
2005年8月,上海強生旅游公司與上海一家廣告公司簽訂合同,組織該廣告公司的一批員工到北京、承德等地觀光旅游。誰知在8月28日晚,一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游客在入住的飯店縱火,造成飯店財產損失。當地法院判組團旅行社上海強生公司賠償各類損失200多萬元。
上海強生旅游公司隨團導游小楊回憶說,那天晚上,旅游團從木蘭圍場返回承德入住金泰酒店。深夜1時許,小楊得知酒店著火,匆忙跑到一樓清點人數,發現一名30多歲的女游客不見蹤影。大約半個多小時后,才看見她一個人從樓梯上走下來。
經消防人員勘查火災現場,確認正是這名女游客住的房間最先著火。她也供認不諱:原來她晚上覺得太冷,點燃了棉被生火取暖,當棉被引起酒店火災后,她卻一個人趴在窗臺邊看星星。
后經司法鑒定,這名游客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
這起“游客縱火案”發生后,考慮到縱火游客患病且家里沒有賠償能力,承德金泰飯店放棄了對她的刑事和民事訴訟,轉而對組團旅行社提起了合同違約訴訟。
當時按照行業慣例,上海強生旅游公司用傳真的方式將廣告公司的29名游客安排給北京商務旅行社接待,北京商旅又以傳真的方式將團隊安排給承德中國青年旅行社接待,由承德青旅負責旅游團在承德的住宿、用餐、觀光、導游等服務。
在合同違約訴訟中,金泰飯店將上海強生旅游公司、北京商旅、承德青旅都告上了法庭,由于上海強生旅游公司發往北京的傳真件中使用了印有“上海強生國際旅行社”的信箋,且認為上海隨團導游小楊也是上海強生國際旅行社的,因此,承德金泰飯店又追加了上海強生國際旅行社作為被告。
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經營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游客訂立旅游服務合同后,就有義務保障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如果由于游客原因造成了旅行社合同相對人的財產損失,應由旅行社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還認為,組團社上海強生旅游公司、上海強生國旅和地接社北京商旅、承德青旅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所以,游客縱火造成的200多萬元損失,應全部由組團旅行社承擔。旅行社承擔了責任后可再向縱火者追償。
國家旅游局:旅行社對游客的保護義務不是“法定義務”
對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上海強生旅游和強生國旅不服,他們一方面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另一方面通過上海旅游主管部門向國家旅游局緊急請示。
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研究后認為,在旅游合同中,組團社應承擔提供約定旅游服務的義務,按照對職業人的要求,謹慎地對游客盡到保護義務。但這種“保護義務”只是一種在可能情況下的“注意義務”,不是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縱火事件的發生對于旅行社來說,是一種無法預見、無從知曉、無力控制、無法回避的意外事件,旅行社對游客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業內專家擔心,如果讓旅行社對旅程中所有事件不問原因一律承擔責任,讓旅行社承擔與其經營特點不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對我國整個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如果這起判例成立,旅游業無疑成為世界上風險最高的一種行業,游客一旦參加旅行社旅游,旅行社就要承擔起類似‘監護人’的責任,這顯然極不合理。”上海市旅游委員會政策法規處副處長朱國建說。
國家相關旅游法規亟待完善
專家認為,這起全國罕見的“游客縱火案”之所以引起爭論,其深層原因還在于我國旅游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的《旅游法》來規范旅游經營者之間、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之間的關系,沒有強制性規定一些旅游經營者的免責條款。在我國合同法的分類中,也沒有旅游合同,因此,旅行過程中的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的權力與義務的劃分,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說法。
全國人大代表楊道盛在今年兩會上提交了加快制訂《旅游法》的議案。他認為,目前正是我國旅游業大發展時期,同時也是矛盾凸顯期,各種各樣的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僅靠部門的規章制度顯然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我國亟待加強旅游立法。
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有關人士也表示,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的修訂已經被列入2007年的國務院立法計劃,對于實踐中出現的這起罕見旅游糾紛,將有利于法律法規的完善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