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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1 作者:林潔 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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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盡管法庭上不允許任何人喧嘩,但是幾乎所有人在審判長宣判許霆的結果時都發出了這樣的驚訝聲。今天下午,備受關注的許霆案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法院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兩萬元,并追討其未退還的173826元,許霆當場表示不上訴。根據相關法律,該判決最終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方能生效。
今天的廣州陰雨連綿,但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卻門庭若市,幾百人撐著傘排隊苦等兩三個小時,就是為了拿到一張“許霆案”的旁聽券;從全國各地、甚至國外到這里采訪的記者爭先恐后架機器、調話筒;高校法律專業的老師、學生紛紛跑到這里感受現場,為的都是這10分鐘的宣判結果。
2006年4月21日晚9點56分,從外地來廣州打工的許霆、郭安山來到位于黃埔大道西平云路163號的廣州市商業銀行ATM自動柜員機取款。當時,許霆的銀行借記卡中余額只有176.97元。當取出1000元后,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1元,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
許霆潛逃1年后被抓獲,一審以盜竊罪被判無期徒刑。一審宣判結果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2008年1月9日,許霆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廣州中院重審,2月22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
“許霆構成盜竊罪,符合盜竊金融機構罪的主、客觀要件!狈ㄔ航浾{查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銀行經營資金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柜員機出現故障,無意中提取的,不應視為盜竊,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動柜員機在其銀行賬戶上扣款174元,也不視為盜竊。法院最后認定,許霆實際盜竊共計173826元。
對于許霆的辯護人提出關于“柜員機不是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自動柜員機是銀行對外提供客戶自助金融服務的專有設備,機內儲存的資金,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行為,許霆的行為屬于盜竊金融機構。
我國《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最低法定刑是無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但鑒于許霆惡意取款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后的行為,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采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從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許霆犯罪主觀惡性不是很大。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對許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對于這樣的量刑結果,許霆的父親許彩亮表示非常不滿意,還會繼續上訴。許彩亮認為,許霆沒有犯罪,只是存在過錯,應該無罪釋放。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沒有發表任何意見,對于是否會進行上訴,他表示會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和情況再做決定。
楊振平律師表示,自從去年12月許霆因惡意取款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來,國內媒體給予了高度關注和廣泛討論,媒體的輿論監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審判決本身說明了問題,這個也是媒體的力量,輿論監督的力量!钡酵ヅ月牭娜珖舜蟠、資深律師陳舒也表達了同樣的呼聲。
宣判結束后,記者采訪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甘正培。她說,案件事實是確定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基礎。經過庭審質證,廣州中院采信了公訴機關當庭提交的16項證據認定了案件事實,包括記錄取款和扣賬的流水清單,監控錄像及截圖,銀行報案材料及說明、證言,許霆和郭安山的供述。
那么,許霆的行為為何不定侵占罪?甘正培說,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而許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銀行放在自動柜員機用于經營的資金,該資金既不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銀行委托許霆代為保管的財物,故許霆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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