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在第7期《求是》雜志上,財政部的領導發了話:“我國考慮開征社保稅”。于是,關于社會保障征稅還是收費,在學界和社會上引起了爭論。據媒體報道,有專家認為,社會保障稅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籌資手段,但具體稱謂不同。據筆者所知,這個說法可能與事實真相頗有出入。或許是筆者孤陋寡聞,只見過美國人稱社會保障繳費為“稅”。所以,這句話可能應該倒過來說:社會保障繳費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籌資手段,但在有些國家具體稱謂不同,如美國,稱之為“社會保障稅”。 現在爭論的焦點似乎是繳費改成納稅是否會“增加個人負擔”,很多專家說不會,費改稅僅僅是在名稱上把“費”改成了“稅”而已。真的是這樣嗎?其實社會保障繳費改納稅并非像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簡單,我們應該更深入地想一想,社會保障的“費改稅”和以往的“費改稅”有何不同。 其實,“費改稅”以前的“費”,大多是以政府部門的行政成本為由頭收取的,收上來以后也大多歸本部門使用。所以這種“費”就逐漸變味,隨意性強,名目繁多,標準見漲。“費改稅”以后,一是抑制了其隨意性,取信于民;二是形成了收支兩條線,規范運行。 社會保障的“費”,與那些用來解決某個部門行政成本的“費”截然不同。就個人而言,社會保障繳費是勞動者將自己一部分工資薪水交給政府保管,在勞動者遭遇法律政策規定的社會經濟風險時,用來應付不時之需的。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是一筆獨立的社會共有基金,是歸繳費的勞動者全體所有的,而非國家財政。以社會保險“先盡義務,后享權利”的基本原則看,非繳費者是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都還是“繳費”而不是“納稅”,應該就是這個原因。從某種意義上說,“繳費”是給自己的,而“納稅”就有了“歸公”的成分。作為國家管理者,政府似乎也會忌諱這一點。 坦率地說,當前在中國,行政權力過于強勢,如果混淆了“繳費”和“納稅”這兩者的性質,把社會保障基金歸入財政這個“大堆”,在相當多的人大代表尚且看不懂政府財政報告的現實背景下,其后果會怎樣,實在無法預料。歷史的經驗教訓應該吸取,想想“文革”以前曾經有過積累的勞動保險基金是怎樣被國庫挪用的,我們或許不是杞人憂天。 我們可以再討論一下,如果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變,個人的社會保障繳費變成納稅以后,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以養老保險為例,先看看現在的城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繳費部分是放到個人賬戶中的。如果《物權法》是有效的,以此為前提,我們可以很合乎邏輯地推導出個人賬戶中的錢是物有其主的,那就是繳費者本人。雖然現在并沒有法律和政策作了這樣的明確規定,但至少不能得出這些錢應該歸入國家財政“大堆”的結論。再看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按溫總理的說法,“要堅持農民自愿”,如果改成納稅,那又何來“自愿”之說。還有很重要的一點,中國目前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據說只有2000多萬,要是對所有的勞動者都收“社會保障稅”,包括城鎮“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城鄉兩棲的農民工,還有純粹的農業勞動者,那國稅、地稅還要增加多少人手?所以,“考慮開征社保稅”也許首先要考慮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之間如何相輔相成,融為一體。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