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日前獲悉,《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在制訂中,這是一部全面針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的法規。《辦法》將針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全面監管,并引導參與機構有序推進金融衍生品的創新。而就在一個月前,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23家較為活躍的市場參與者在京參加了《中國銀行(601988,股吧)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的集中簽署儀式。筆者認為,無論是管理辦法還是新版主協議,不但為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確立了統一的中國標準,更是在推進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監管領域制度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自美國次貸危機引爆全球性金融危機以來,金融衍生產品尤其是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創新,一度成為國內國際市場上褒貶不一的爭論焦點。而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在積極推出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創新產品的同時,適當而全面地加強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來,央行相繼推出了債券遠期、人民幣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外匯遠期、外匯掉期等金融衍生產品。隨著我國匯率、利率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場外衍生產品市場正在快速發展,交易主體參與熱情高漲,市場交易日漸活躍。目前中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上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債券遠期、人民幣以及外匯遠期、貨幣掉期、利率互換及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中,債券遠期、人民幣外匯遠期、外匯掉期及貨幣掉期主要通過交易中心系統開展交易,而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未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則需向交易中心備案登記。交易中心則定期向央行匯報市場交易情況。然而,這些目前在中國場外市場交易的簡單衍生品,卻大多是美國各期貨交易所內的標準化合約產品,涉及的幣種及期限結構也遠比國內市場的產品豐富。而美國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歷程,又是一個根據市場需求而自發形成的過程,而且是先發展交易所交易,當產品逐漸由簡單到復雜、超出交易所的容納范圍后,場外交易才慢慢發展起來,因此,監管總是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金融實踐。不過,中國卻走的是和美國截然相反的路子,簡單產品首先在場外市場交易。實踐表明,交易所交易及其監管,中國遠趕不上美國,但在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方面,我們還是領先了美國一步。目前,就在美國反思并修補場外市場監管的幾大漏洞之時,中國也在認真思考如何闖出一條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新路。 筆者認為,在加強上述制度基礎建設方面,還需在如下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辦法》應和新版主協議密切協調。比如在《辦法》中加入“開展衍生產品交易服務的金融機構應向協會提交風險敞口情況”的條款,同時建議《辦法》明確規定由交易商協會承擔市場數據備案、匯總和分析,由此明確一個從新產品備案直至面市的體系,建立高效而靈活的新產品推出機制。 其次,堅持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協調并舉。功能監管方面包括場外產品中的保證金、擔保品管理、交易基本規則等,機構監管主要監管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機構。由于參與交易的機構種類很多、身份各不相同,如銀行間參與者包括銀行、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監管方,因此,機構監管和功能的監管應當相互配合。 再次,金融機構應加強內控。金融機構在推動衍生品創新發展的過程中,要加強內控機制建設。要從客戶投融資及風險管理需求出發,密切跟蹤和分析市場動態,精心研發設計具有明顯市場價值的結構性產品;還要將審慎的客戶風險評測和充分的產品風險揭示作為衍生產品發展的基礎,致力于開發與投資者風險識別與承受力相適應的結構性產品,在產品設計與創新中統籌兼顧產品風險與收益,走自主創新、理性創新、可持續創新的路子;注重穩步提升結構性風險管理水平,提高估值、計量、管理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能力,有效控制衍生產品的創新風險。 另外,還需加強場外衍生產品市場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衍生產品的中央交易對手機構和清算機制,減少信用風險敞口及名義凈頭寸總量。對交易采用電子化處理,加強交易的確認、公布和執行,降低交易確認的延遲等也相當重要。 鑒于目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于行業自律的特點,金融機構必須遵循行業規則和行為準則,明確政府部門、市場自律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各方責任,維護場外衍生產品市場能夠正常和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