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政府正加快發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筆者認為,政府引導基金要真正有效發揮引導作用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協調與投資者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利益是構建有效管理機制的必經之路。
與傳統的資本主導型投資模式不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模式是人力主導模式,即“出力的雇傭有錢的”。政府作為有錢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投資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能力,政府在這種委托代理關系中處于信息弱勢。此外,政府和投資人、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函數不一致也是一塊硬傷。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引導基金如何在發揮引導功能的同時又不失市場化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層面來考慮: 一是重視優質企業的培育。政府引導基金的功能是引導社會資本,但最終目的是培育優質中小企業,帶動本土經濟的發展,因此,引導是手段,“育業”才是目標。 二是取消投資限制,實行本土注冊制。目前在各地成立的政府引導基金中,對投資區域和投資行業都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優質企業和優質項目本來就不易找到,倘若對區域和行業加以限制,更是難上加難。對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如果一個項目并不能實現預期收益(包括貨幣利益和非貨幣利益),選擇“不婚”是理性的策略。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引導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甚至還出現了“假結婚”的現象,雙方假裝合作,但并不投資,由此,政府引導基金的引導作用也成了一句空口號。對于政府引導基金而言,在利益函數不一致的情況下吸引基金公司,就要在發揮引導功能的同時保障項目的可投性,這就需要取消對投資區域和投資行業的限制。不過,這種投資限制的取消需要中央政府發文統一管理。此外,地方政府對投資區域和行業的限制除了考慮限制資本外流以外,還出于財政收入的目的。在各地統一取消投資限制的情況下,如何保證財政收入不外流?筆者認為可行的辦法是對合作基金進行注冊地限制,把合作基金的注冊地限制于本地,從而保障本土的稅收收入。 三是綜合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如前所述,在選擇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時,政府處于信息弱勢,因此,如何利用現有的信息揭開基金管理人不為人知的一面是規避委托代理風險的有效方法。從我國政府引導基金對基金管理人的考核來看,存在著期限過短和指標單一的情況。根據政府引導基金在我國的實際做法,退出期限一般是五年,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在這期間,引導基金的管理體制也會隨著高層的變動而變動。因此,僅僅憑三五年內投資項目的業績判斷基金管理人難免以偏概全。筆者認為,對基金管理人的考核可以從四個方面入手,即管理團隊、歷史業績、投資戰略以及風險控制。具體在考核時,也不要把任何指標都試圖量化為數字進行比較。(作者系南開大學、渤海證券聯合培養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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