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貸危機后,美國財政部提出新的監管藍圖,提出“目標導向”的監管改革方向,這可能會成為全球金融監管未來發展的方向。我國可以反思、借鑒次貸危機中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漏洞,結合中國國情建立適合自身的金融監管體系。
監管有效性是金融競爭力的重要方面。美國金融行業能夠領先其他國家和地區,說明其監管體系和框架基本能夠適應市場需求和符合市場實際。此次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雙重”是指聯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這一格局無疑符合美國一直倡導的分權和制約精神。
應該承認,美國的這套監管體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但隨著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不斷推進,“雙重多頭”的監管體制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最為突出的真空就是各部門、各產品的監管標準不統一。不僅如此,近年來一直有華爾街人士抱怨,美國監管體系機構太多,權限互有重疊。而另一方面,監管盲點也不鮮見,很多金融衍生產品沒有人管。其次,由于各種監管規則制定得越來越細,在確保監管準確性的同時犧牲了監管的效率,對市場變化的反應速度越來越慢。最后,多頭監管的存在,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得到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風險,最佳的監管時機往往因為會議和等待批準而稍縱即逝。
美國金融監管的最新改革藍圖
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公布了改革藍圖(簡稱“保爾森計劃”)。這項計劃被視為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規模最大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計劃,引起美國銀行業和地方政府的多方爭議。該計劃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其中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長期最優監管框架的一種過渡。
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長期的建議是向著“目標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它是對現代金融監管框架的一種全新探索,借鑒了目前世界存在的各種監管體系的優缺點,最大的特點是強調監管框架和目標緊密聯系。這種監管模式的主要好處是,整合有自然合力的領域的監管責任,而不是分割在不同的監管者那里。比如,市場穩定監管當局,注重所有各類金融機構當中可能影響市場穩定的問題;審慎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注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共同因素;商業行為監管當局可以更加一致地對待監管不同的產品,減少監管套利。同時,“目標導向”的監管要比分業監管框架更好地根據金融整體環境的改變而調整,也比單一監管者體制更加清晰地關注某一特定目標。
堅持“目標導向”的監管方法,設立三個不同的監管當局:第一,負責市場穩定的監管當局。美國財政部建議由美聯儲擔任該職,并有責任和權利獲得適當信息,披露信息,在監管法規的制定方面與其他監管當局合作,為了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而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和行動;第二,負責與政府擔保有關的安全穩健的審慎金融監管當局。新的審慎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承擔目前聯邦審慎監管當局的責任,并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第三,著眼于和消費者保護監管相關,負責商業行為的監管當局。商業行為監管當局應當為金融公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出售其產品和服務方面,提供和制定適當的標準。這樣的監管方法可以在增強監管的同時,更好地應對市場的發展步伐,鼓勵創新和企業家精神。
此外,還有兩個監管者,一是聯邦保險公司;一是公司財務監管當局。
美國財政部建議采用以“目標導向”的監管方式,認為這種方式代表了未來最優的監管框架。相比“原則導向”監管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分業監管模式,以目標為導向的監管注重監管的目標,不再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幾個行業,而是按照監管目標及風險類型的不同,將監管劃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著眼于解決整個金融市場穩定的市場穩定監管;二是著眼于解決由政府擔保所導致的市場紀律缺乏等問題的審慎金融監管;三是著眼于和消費者保護監管相關,解決商業行為標準的商業行為監管。上述三個層次監管目標和框架的緊密聯系,使監管機構能夠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從而會大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美國次貸危機對金融監管模式的啟示
美國的次貸危機的影響雖未見底,但美國政府在這次危機中所采取的改革行動帶給我們許多啟示和思考,我國在建設金融監管模式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和教訓。
第一,目標性監管是可供參考的改革路徑。藍皮書提出了三步走的計劃,正是考慮到了美國長期的歷史傳統和利益格局。與其類似,我國要實現統一監管需要付出較大的改革成本,而且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于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征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御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第二,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并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并表監管。
第三,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于監管體制的松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采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第四,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并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范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第五、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采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體系
美國金融界曾對20世紀30年代的金融危機作了實證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在金融危機中倒閉的銀行有80%是單一銀行。而此次美國次貸危機也顯示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抵御金融危機中的獨特優勢,美國五大投行剩下的兩家最后也向銀行控股公司轉型。
由于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分業監管體制運行不過5年時間,同時考慮到整合機構涉及原有機構的人員安排和新機構的職責定位、監管文化融合、監管專業分工、內部決策程序設計等方面的現實困難,這種格局在短期內不宜改變。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現實挑戰,因此必須提前謀劃有關問題。我國監管體制改革要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和法制建設進展等情況合理匹配,積極穩妥地加以實施。
首先,我國目前監督機制還不健全,實施統一監管所必要的一些信用制度、評估制度尚未建立。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統一監管的需要,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作為被監管對象的金融業尚未達到能夠適應統一監管的水平,因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實行統一監管模式的時機尚未成熟。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特殊的組織結構和特點,同時具有多種金融功能的實現手段,而且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信托投資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也可能同時具有實現某種金融功能的手段,金融業務創新使金融機構業務界限日趨模糊,在此情況下,傳統的機構監管方式有可能出現監管空白。而采用功能監管方式,由于金融功能是相對穩定的,盡管金融功能實現方式互相組合、千變萬化,但是只要金融監管方式隨著其金融功能作出制度安排,就可以達到有效監管的目標。功能監管更能適應新形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對監管體制的要求,有利于我國金融產品的創新,更有效地防止金融風險的跨行業感染與積聚。
再次,強化對金融控股的功能監管,按照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四大功能分工,分別設置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的風險不可小視,必須明確對其的牽頭監管者,負責對其整個公司層面的業務規范、風險控制,以保證金融控股公司以安全和健康的方式運行,防止其經營狀況威脅到關聯存款機構的生存。同時,負責牽頭完善監管當局的相互溝通的機制、方式和內容,建立協調機制,避免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
因此在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選擇上,宜采取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綜合監管模式,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層面上由牽頭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則由各監管機構進行功能監管。牽頭監管機構可確立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將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化,進一步完善相互溝通的機制、方式和內容。協調各自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舉措,避免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今后可以在條件成熟時將監管模式由牽頭模式過渡到“一體化監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