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海南省近日決定,給予省國資委副主任王俊武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此前,王俊武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經查,王俊武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土地受讓方賄賂共計953萬元。
用“頻發”一詞來形容近年來國有資產違法違紀案件,可能一點也不為過。古井貢酒(000596,股吧)的集體腐敗案、茅臺酒廠的喬洪案、湖南省國資委周政坤案、海南省國資委的王俊武案,以及頻頻發生在鐵路、交通、建設等領域的重大案件,無一不是利用國有資產從事違法違紀活動的典型案例。更為嚴重的是,凡是利用國有資產從事違法違紀活動的案件,一般都案值巨大、涉案人員眾多、社會影響很大。
那么,為什么在國有資產領域會出現這么多的違法違紀案件呢?其根源何在?
首先,源于權力失控。毫不夸張地說,現在的許多國有企業,特別是在某個行業、某個地區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國有企業,由于其特殊的社會背景、特殊地位以及復雜關系,很多都成了“獨立王國”,其“一把手”都“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投資、經營、分配、人員安排等,都是一個人說了算。這就為他們提供和造就了巨大的違法違紀空間。如果外部監督跟不上(內部監督無從談起),那么,違法違紀也就無法避免。
第二,制度建設滯后。從已經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案件以及目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看,“國資”案件頻發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設嚴重滯后。實事求是地講,目前出臺的圍繞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制度、法規等,大多都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出現了重大問題以后才匆匆出臺,更多是在“亡羊補牢”。更重要的是,這些制度的出臺,由于“拾遺補漏”的成分過濃,往往只能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和漏洞,而沒有從防患于未然的角度考慮。
第三,監督存在嚴重不力。我們注意到,在很多大型國有企業,企業的內部監督幾乎癱瘓,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內部監督機構,在法定代表人的“絕對權力”下,很難獲得監督的能力和威力。同時,外部監督也因為企業的特殊地位和關系,難以滲透進去。雖然每年的財稅檢查、審計監督等也都查出了大量問題,但是,在特殊背景和身份的“照顧”下,往往都被輕描淡寫地“放”過了。只有當企業發生了重大案件,或企業領導人員因其他問題被追究以后,這些問題才會最終暴露。
第四,“三會”形同虛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雖然多數國有企業都建立了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制度,但在“絕對權力”之下,這些制度性機構形同虛設,并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所以,要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問題,避免國有資產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筆者以為,就必須真正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嚴格制度監督,規范經營者行為,約束“一把手”的權力,真正實現陽光、透明、公開的企業管理方式。
(譚浩俊,江蘇省鎮江市國資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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