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資產出資登記的12家農民專業合作社,拿到了他們的工商執照。這是根據新近實行的《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而推動的農村土地資產權證化創新。根據浙江省的暫行辦法,農民可以把土地承包權證轉化為出資專業合作社或抵押給銀行的資產權證。在這一過程中,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用途不會發生改變。 現在浙江全省耕地面積為1.3億畝,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每畝每年作價500元計算,20年承包期限的資產出資總價值相當于1.3萬億元。如果以合作社資產和工商執照進行抵押貸款,將可能帶動相當規模的金融資本進入農村土地的產業化經營。這并不是說所有的土地都可以進行合作投入、發展集約化農業以及農業產業鏈上的多種經營,單獨農戶的土地和其附帶的承包經營權,如果要通過資產抵押獲得金融資本并帶來盈利性的發展是難乎其難的。盡量讓更多的農戶通過合作的形式把土地集合在一起,以工商登記確認土地資產價值并吸引外部投資進行規模經營,是農村土地在不能改變使用性質的現實情況下,獲得較大發展的一個可能路徑。在國內以高附加農業規模化產業化運行已較穩定的地區,每畝土地的承包租賃出現了800元到1000元一年的價格。 全國范圍內完善農村土地第二輪延包之后,對承包期限到期后可以繼承、贈與等的規定,讓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進行的農村合作有了長期穩定的條件。農民以土地承包參與合作的份額來獲得合作社經營福利的分配,土地的經營以合作委托的形式實行,這也可以看作是在今后社會環境成熟時推行的農地地權股份式經營的實驗雛形。現在,有的地方農民已經自發對更靈活的土地承包權的股份式經營形式進行了一定探索,比如嘗試以承包權入股經營高附加值種植業的合作公司,以及合作入股進行集農業種植、觀賞和加工一體的現代農莊開發,這些不同地方的自發式探索,以及浙江省已經確立的土地承包權出資農民合作社的辦法,將成為有益的制度參考。 很多觀點認為,農地制度改革是中國農村社會最終走向富裕的一個制度條件。但是,每個農村地區都有其差異性,相應的改革也會產生不同的方案。去年以來,集中強調的是推動土地流轉、保障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農民權益。這毫無疑問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很多先行一步的地區,土地流轉已經相對穩定地進行了較長時間,對這些地區來說,農民需要知道的是土地流轉之后,他們還能依賴何種制度進一步提高自身福利。 事實上,希望用同一種制度在同一個時間段為全部農村帶來福祉,是十分困難的。不同地方的農村土地有什么樣的自然秉賦、不同地方的農民和村組有什么樣的人力技術、經濟地理和鄉土環境,人們能把握怎樣的機會、適應怎樣的壓力,各地的農民或許比其他人更清楚。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個地方的農民和地方政府,在保持土地承包權歸屬不變的基本原則之下,進行各種有益的合理的創新嘗試,都應該被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中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如果在不動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農村基礎經濟制度的前提下,農民能夠在創新試驗中找到適合自己的經濟活動方式,并及時地為政府所確認。那么,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將會取得更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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