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得到廣東省政府批準并正式下發。從元旦起,參保人在廣東省內調換工作地點,只需將原養老保險的參保憑證交給新參保地,便可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并存檔。同時,廣東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將實現電子化。
當前這一改革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廣東省的城鄉居民,他們在省內不同市縣之間調換工作地點,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應該不成問題了。對于跨省流動的外來人口,自然也有受益之處,至少在廣東省內調換工作地點,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也應該不成問題了?偠灾@項新的政策措施為在廣東省內實現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消除了一個障礙。 當然,與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相關的最重要的環節,恐怕是退休后怎樣領取養老金。按廣東省的新規定: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并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這個規定實際上與社會保險法中的表述“退休地統一支付”可能還有一個微妙的差別,即對“退休地”的理解。新規定的表述是“最后參保地”,實際上,如果理解為“退休后的居住地”恐怕更有實際操作意義,也更符合退休人員的利益。如果“最后參保地”與“退休后的居住地”為同一地點,那就沒有矛盾了。但是,現在就有“最后參保地”與“退休后的居住地”不一致的所謂“異地養老”的退休人員,他們正在遭遇很多不公平待遇。所以,應該授權給“退休后的居住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讓他們來“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并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這樣就消除了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又一障礙。按北方人的說法:這是九十九拜都已經拜了,只差最后一哆嗦的事,為什么不再進一步呢? 新政策還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總額實賬轉入新參保地!边@段話講得很復雜,但實際做法應該是只將“個人賬戶”轉走,“統籌賬戶并不轉移”。那么,這與原來的規定有什么差異呢? 聯想到與這項政策同時開始實施的另一項改革措施,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廣東省的企業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的上繳比例,統一由原來單位繳費總額的3%調整為9%.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項政策變動加大了省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全省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調劑力度。這是否可以理解為,在省內流動的勞動者退休時,養老金的“社會統籌”部分,就會用這部分“調劑金”來統籌兼顧和“擺平”;而隨身帶走的“個人賬戶”部分,則會個別化地因人而異進行計算。 當然,上述政策是在沒有實現全省統籌的背景下制定的。按現在的社會保險改革的時間表,年內就要實現全省統籌。拭目以待的是,這一年中,養老保險方面還會出臺哪些進一步的改革措施呢?然而,反過來想一想,又會產生一個疑問:是不是年內實施了上述這些新規定,就算是實現了全省統籌呢? 再往深處想,廣東省的這些改革措施,是否會進一步推向全國?是否就是2012年的“全國統籌”的雛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