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名義對某種商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度,在市場內在邏輯和政治因素作用下,從來都產生不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效果。相反,這種機制經常成為利益集團隨意操縱、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工具。
從2009年1月1日起,江蘇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暫停對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前的價格審批,將定價權“下放”給企業,而且過去曾經核過價但尚未銷售的普通住宅,企業也有權重新自主定價。(12月29日《揚子晚報》)
應當說,自上世紀90年代房地產業發育以來,普通商品房市場就大體上按照市場的模樣在運轉。盡管這個市場的要素———土地是完全壟斷的,但至少在最終交易階段,價格是由買賣雙方訂立的。政府并不參與定價過程,盡管政府要求進行備案。
大約只有江蘇,或許還有別的極少數地方,實行這種“奇異”的制度,即對普通住宅商品房執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只有高檔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2002年實施的《江蘇省定價目錄》再次明確了政府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價格管理權。
毫無疑問,政府對商品房價實行指導價管理是不合理的———政府對任何商品的價格進行“指導”都是不合理的。從理論上說,政府的這種“指導”,阻隔了交易雙方的利益表達和討價還價,從而使得價格信號完全失靈。
如果考慮到現實因素,則政府指導價必然導致價格對消費者不利。政府對普通商品房實行指導價,最初或許是為了管制企業,保護消費者利益。但在現實中,房地產企業可以采取種種措施高報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種種原因,地方政府與房地產企業之間形成復雜的合謀關系,因而,政府也沒有激勵去發現開發商的真實成本。相反,雙方都有足夠的激勵抬高房屋銷售價格,從中開發商可以獲得較高利潤,地方政府可以獲得較多稅收。
由此也就不難理解,江蘇盡管實行了政府指導價,但該省的普通商品房價格上漲速度,一點也不比其他地方遜色。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名義對某種商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度,在市場內在邏輯和政治因素作用下,從來都產生不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效果。相反,這種機制經常成為利益集團隨意操縱、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工具。因此,江蘇取消普通商品房政府指導價,算是糾正了自己的一個錯誤。
最后一點則是房地產市場的制度扭曲:地方政府壟斷著城鎮住房建設土地的全部供應。在獲得土地財政收入和GDP增加值的利益驅動下,地方政府必然采取種種措施哄抬房屋價格,因為這可以帶動地價上漲。從某種程度上說,放縱開發商肆意提高商品房價格,不過是地方政府推動地價上漲的一個策略。
凡此種種表明,我們龐大的房地產市場還沒有完全按照真正的市場機制運轉。所以,從表面上看,全國絕大部分地方的商品房價格是市場定價,但缺乏產權和要素自由流動等制度框架的支持,價格相對于消費者的意愿來說,依然不是合理的。結論是:商品房價格恢復合理的前提是構造合理的市場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