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8-09-26 作者:傅達林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據報道,三鹿奶粉事件出現后,全國各地的律師自發組成了一個“三鹿奶粉志愿律師團”,免費為受害兒童家長提供法律援助服務。(9月25日《新京報》)律師自發組團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有助于突破受害公民個人維權的困境,體現出我國律師界對社會責任的擔當,但訴訟的難度又再次提出從立法上引入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
目前的受害人分散在全國各地,人數眾多,涉及的廠家也不少,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舉證原則,受害者必須提出自己消費過相關批次奶粉的證據,并對相關損害作出鑒定,這對于勢單力薄的公民個人而言,無異于陷入絕境。現實生活中,有多少人能夠將每次購買奶粉的票據收藏好?人們又有多少時間和精力去作相關的損害鑒定? 目前患兒家長大多數還在觀望政府即將出臺的賠償方案。這種寄希望于政府救濟,恰恰反映出司法救濟機制的無力。對于糾紛的化解尤其是民事賠償糾紛,政府并不是一個合適的仲裁機構,司法機關才是解決此類糾紛的職能機關。 在這種情況下,立法除了為個人提起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創設有利的證據規則之外,更需要從全社會的角度開辟公益訴訟的新渠道。應從立法上填充民事審判權在公益訴訟領域的“真空地帶”,確立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原告地位。這樣既避免了政府介入民事損害賠償的身份尷尬,又能節約大量的訴訟資源,更有助于遏制那些肆無忌憚的違法侵權案件的發生,對社會的法治而言大有裨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