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至8月,廣東中山市兩級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31件,尚未有行政機關敗訴。此外,中山市政府還規定,此類訴訟發生后,將把各級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情況,納入對其進行年終實職考核的范圍中。(8月25日《中山日報》)
《法制日報》今年4月22日引用的一組統計數據顯示,在法院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原告的勝訴率平均為30%,但就算是行政機關全國平均敗訴率為30%,這個敗訴率仍然偏低。比如說,浙江臺州為避免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受到當地政府干擾,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了此類案件的異地管轄。結果實行第一年,行政機關敗訴率就躥升至62.5%。最高法院高度認可了這種做法,行政訴訟的異地管轄現已被列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首要措施。據稱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將在下半年出臺。我們不妨看看,在行政訴訟普遍實行異地審理之后,中山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會有多少。 當然,若要從行政訴訟中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原告(行政相對人)勝訴率比被告(行政機關)敗訴率更有意義。這兩個數字往往不是等同的。由于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在訴訟進程中撤銷原行政行為并未進行絕對約束。所以,許多違法在先的行政機關一旦被行政相對人告上法庭,往往采取馬上撤銷原違法行政行為的方式來迫使原告撤訴。通常原告并不會“不知趣”地一定要跟行政機關對抗到底。只要原告撤訴,行政機關就成功地把一宗本該敗訴的案件“處理”成了“未敗訴”。在這樣的司法潛規則下,行政機關“敗訴率”的實質意義已然大打折扣。 以中山市政府將把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情況納入年終考核為例,即可說明中山市行政機關在“依法辦事”方面還有改進空間。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告依法有權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也就是說,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并非嚴格的法律責任。不顧個案的差異而強行規定行政首長必須出庭只能說是矯枉過正了。此外,依具體職能的不同,不同行政機關在訟爭上會表現出冷熱不均,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在機會上就迥然有別,又怎能以此作為年終考核的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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