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屬于國家三類地區、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81.8%、人均耕地0.83畝的貧困縣,以每平方米不足10元的平均單價征用農田和用于灌溉數千畝水田的水庫,最后建成一處占地近1500畝、最高單價達2000萬元的“五星級”全封閉式私人花園別墅區。(《中安在線》)
一邊是開發商熱火朝天的填湖建豪華別墅,一邊卻是無助的農民緊咬著嘴唇,心里在流血。筆者無意對政府相關部門是否違規建設發表評論。但我們要說的是,農民多要些征地補償款難道錯了嗎?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和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城鎮規模逐漸擴大,基礎設施建設規模日益增加。在這個過程中,周邊原本居住穩定的農民逐漸失去了自己原有的土地。因此,征地補償作為失地農民在城鎮化進程中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利益,也成為了最容易引發征地矛盾的焦點。 我們不能一味地將農民常常采用突擊栽樹等方法多要征地補償款指責為思想狹隘,因為農民一旦失去農田這個生存根本,再缺乏統一培訓、有效引導和完善的重新就業安置計劃,便立刻成為被孤立的“邊緣人”。因此,如何尋找政府、征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點,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 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也為農民和社會各界所廣泛接受,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顯得不盡合理。依據《土地管理法》,確定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的依據是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征用耕地的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達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即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即使是同一塊地,由于種植方式不同,耕地年產值差異會很大,因此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難以確定。此外,現行征地制度對被征地農民實行的是一次性補償,每畝地的補償款只有幾萬元。而我國人均耕地僅1.4畝,也就是說被征地農民要用幾萬元或十幾萬元來維持其相當一段時期甚至其下半生的全部生活開支,包括子女上學、生病就醫等,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被征地農民失地又失業的問題事關國計民生,在國家尚未完善相應征地制度前,如何完善征地程序和補償機制考驗著政府智慧。首先,要提高并科學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補償機制。從當前來說,主要應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完善貨幣化、市場化的征地安置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補償費標準。應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后能領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為參照來提高補償標準。當然,這僅僅是靜態預期補償標準,今后還應逐步隨消費水平的提升進行調整。其次,要明確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通過確立征地補償安置聽證,解決個別地方政府征地規模盲目擴大、低價征地問題嚴重、安置補償不到位,尤其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的問題。在尊重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參與權的基礎上,逐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參與的協商機制,從而有效解決大量征地補償和安置糾紛。最后,要逐步建立“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新模式。實現土地征用與勞動力安置、建立社會失業和養老保險制度同步進行,讓農民分享城鎮化帶來的現代文明成果,使城鎮化走上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