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國務院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國務院同時宣布,將于5月1日開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據國務院公告,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據此前媒體報道,50萬元賠付上限可以覆蓋99.63%存款人,專家分析稱,超50萬元的可分散存幾家銀行。
對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不少公眾和媒體都強調,是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個理解當然沒錯,但不全面,容易形成誤導。過去幾十年,中國因為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和各級政府事實上為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提供了擔保。從1990年代各地合作社的兌付危機來看,這種解決金融風險的方式,違背了金融規律。既讓存款人漠視金融風險的存在,也導致存款類金融機構疏于財務紀律,甚至不乏價格戰,不能體現不同機構的風險溢價。而為了安全起見,相關部門不敢貿然放開存貸款利率管制。各存款類金融機構也習慣了利率剪刀差,不愿意利率市場化。
過去這些年,我們本來有多次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機會,但相關部門總是擔心,突然把國家承擔的隱形全額擔保,改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限額擔保,會引起公眾恐慌。于是從所謂金融穩定的角度出發,存款保險制度一再被擱置。如此反復猶豫的結果是,讓資金價格持續,使得利率不能自由化,形成惡性循環;金融市場化發展程度有限,存款人也對財務紀律漠視,各銀行壟斷進一步加強。正是因此,打破央行和各級政府的隱性擔保,早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十分必要。
相對于央行和各級政府的隱性擔保,存款保險制度確實不能保證存款更安全、更保險。但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同時強化存款人和吸收存款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促成價格差別化,最終提速利率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化進程。而利率市場化,則有利于貸款資源的配置更合理、科學,那些高耗能、高污染、效益低下的企業,再也無法獲得低利率的貸款。長遠看,這對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意義重大。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運營主體、監管權力、投保方式、投保標的、費率、最高限額等方面還有很多細節值得探究。譬如存款保險費用如何承擔,誰來承擔,目前規定,儲戶不需要繳納,由各家存款類金融機構承擔。央行研究局局長陸磊就建議,在機制設計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遵循此思路,不妨把國有銀行部分上繳利潤劃撥為存款保障基金,以豁免中小銀行或未來的“民營銀行”保費。
此外,中國銀行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國際慣例對比偏高,施行存款保險制度后,這是否還有必要?逐步降低存款準備金,讓資金更好地配置,完全是可行的,也有利于優質企業拿到更多、更便宜的資金。類似細節還有很多,各方意見值得傾聽。無疑,施行之初,必然有這樣那樣的不足,但只要我們堅定推進金融改革,在過程中可以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