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專家稱,將來樓市有望全面摸清家底。
筆者以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具體實施固然可喜,但如何用好不動產登記的成果,實現其效益最大化,這更是需要關注的重中之重。一定程度上講,不動產登記成果的應用程度關系著《條例》具體實施的走向。一方面如果成果應用廣泛,作用急速顯現的話,勢必會激發政府及相關部門推進《條例》實施的積極性,這會更有利于《條例》的盡快落地生根;另一方面即便其成果應用出現挫折和困難情況的話,則為相關部門提供了參考“坐標”,有利于針對癥結,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盡快彌補缺陷和不足。由此可見,不論不動產登記成果的應用成功與否,只要敢于積極應用,對不動產等級體系建設來說,的確是一件有建設意義的好事。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都屬于不動產。不動產權利的主體、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內容應記入不動產登記簿。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而納入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我們看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無論是涉及的登記領域、范圍,還是登記的形式、數據資料的查閱方式等都為其他一些工作提供了便利。這正如某律師在提到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好處時指出:一是便于切實維護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結束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混亂狀況;二是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機關效率,保證物權狀況的公開和明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三是便于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物盡其用,定分止爭。對老百姓來說,私人財產權屬明晰,創造積累財富的勁頭會更足。
在不動產登記成果的運用上存在著廣闊的空間。比如利用不動產登記系統廓清官員的財產,有效進行反腐;比如利用不動產登記,進行社會征信系統的“鏈接”,實現對失信行為的約束等。
要應用好不動產登記成果,發揮好其功能,一是要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登記、查詢流程,加快信息平臺建設,提供技術支撐;二是要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對不動產登記的認知度,學會應用不動產登記成果,主動適應不動產登記“新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