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繼民生銀行原行長毛曉峰被查之后,2月3日,京能集團原董事長、北京銀行董事陸海軍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這是今年以來第3名落馬的董事級別的銀行高管。
隨著中央反腐力度加大,金融系統高管涉嫌腐敗犯罪案件不斷浮出水面。2014年,共有8名行長、董事級別的銀行高管(不包括支行行長)落馬。隨著反腐向金融系統縱深推進,會有更多銀行高管露出馬腳。從目前銀行高管涉腐犯罪看,具有三大明顯特點:一是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管涉腐較多,成為金融犯罪新動向。二是涉腐銀行高管多有地方從政經歷,對當前行政任命制提出了挑戰。有資料表明,落馬地方銀行高管中,半數以上為廳級官員,其中多人有地方黨政系統任職經歷。2014年9月被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的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聯合社主任、黨委副書記(正廳級)武文元,就曾擔任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三是涉腐案件多集中在信貸審批環節,完善信貸內控機制形勢嚴峻。據統計,涉腐11名銀行高管中八成涉及信貸領域受賄犯罪,如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姚永平,除了受賄罪外還包括違法發放貸款罪。
對于銀行高管們為何容易涉腐,權威部門和相關媒體也羅列了系列原因,概括起來有三方面:掌握巨額壟斷金融資源,擁有貸款“生殺予奪”之權;權力內控監督缺位,膽大恣意妄為;經濟下行條件下中小微企業資金緊張采取拉籠腐蝕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信貸資源等。
但在筆者看來,這些原因都只是表象,沒有點中要穴。其實,上述銀行高管涉腐犯罪三個特點已表明,行政色彩化過濃,官辦傾向突出才是導致地方銀行高管涉腐犯罪的根源。一方面,銀行高管選拔走的是行政任命老路。不管是我國成立的第一家民營銀行——民生銀行,還是地方農村商業銀行及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董事長、行長等高管任命上,依然由上級行或由地方黨委直接任命,接著到董事會履行程序,再到銀監會申請資格,然后就可以上任。通過這種形式產生銀行高管,帶來了管理“后遺癥”:一是地方銀行難以擺脫地方政府干預,在貸款發放和其他經營決策上往往聽命上級領導,從而使銀行高管們大腦中滋生了“唯上不唯下”的管理意識。同時,也容易形成牢固的政商關系,結成地方政府與銀行高管們的利益“聯盟”,以至養癰遺患,使腐敗行為容易滋生。
二是行政任命的銀行高管,被深深打上了地方行政“烙印”,往往一門心思用在與上級權力部門搞好關系上,“跑官、買官”現象在銀行也相當盛行。且上級權力部門被銀行高管們暗地利益輸送的“糖衣炮彈”擊得暈頭轉向,對基層銀行高管監督或流于形式,或疏于監管,致使銀行高管權力無限膨脹,即使存在問題,基層員工向上反映也是枉然,不到問題充分暴露,監管機構無法察覺。
三是從地方政府直接調入官員擔任地方銀行高管,極不利于銀行發展。先不說是否精通銀行業務和經營管理,單就思維觀念仍停留在行政事務管理框框里,在銀行體系實施行政管理,培植親信,排擠懂業務的管理人才,把銀行演變成了十足的“官場”,使投機鉆營者增加,銀行上下無心經營。
另一方面,存貸款利率執行依然是政府政策規定的利率,為銀行高管權利尋租提供了契機。銀行高管之所以能在放貸審批環節大搞“特事特辦”輸送利益、吃貸款回扣等潛規則,其底氣緣于存貸款利率僵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因為不靈活的存貸款利率管理模式造成社會資金利率“二元化”格局,使銀行體系資金成本與社會融資成本差距較大,于是一些中小微企業為獲取銀行低成本貸款,千方百計賄賂銀行高管以達到自己目的,使銀行高管在信貸領域受索賄賂成為難以治愈的痼疾。
遏制銀行高管腐敗犯罪高發勢頭,筆者認為應從去行政化著手:一是廢除地方銀行高管行政任命制,將地方銀行高管的選拔和任命交給內部員工,實行“民選”,并實行能上能下淘汰機制,讓精通銀行業務、具有管理能力的人才走向地方銀行高管之位,并切實肩負對銀行發展和員工切身利益負責的重任。二是及時推進存貸款利率市場化,給地方銀行較大生存壓力,讓銀行高管經營決策圍繞市場轉而不是圍繞固有的利率政策模式轉,也可堵塞貸款利差尋租空間。唯有利率市場化之后,才能使地方銀行高管去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創新服務方式和服務產品,以便在激烈的經營競爭中贏得主動權,真正激發出商業銀行市場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