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復議
【案例】
張先生想在小區里開一家網吧,但是在申領營業執照時卻難住了。工商管理部門以網吧的經營地址位于住宅區為由,拒絕為張先生發放營業執照。張先生無奈,只好求助律師。律師給他兩個選擇:一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管理部門,也就是“民告官”;二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張先生想到將來還要做生意,不想和工商管理部門鬧得太僵,于是排除了“民告官”這條路。那么,什么是行政復議呢?
【解釋】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實際上,這一程序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內部糾錯機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行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民告官”),也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相對于行政訴訟來說,行政復議程序更加靈活、便捷:第一,范圍寬。絕大多數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規定也可以同時申請附帶審查。第二,標準嚴。行政復議不僅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審查其是否合理,對于雖然合法但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第三,期限短。按照規定,復議機關必須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范圍有多大
【案例】
老劉將自己的攤位租給小李經營,但是幾年下來,兩人因攤位租賃費問題發生了爭議。后來,鄉人民調解委員會找他們做調解工作,在調解員的極力撮合下,老劉和小李達成了調解協議,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了調解書。但是回家后,老劉和老伴一合計,覺得調解結果不合算,認為調解員偏袒了小李。于是,老劉就找到縣政府,要求對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進行行政復議。縣政府工作人員拒絕了老劉的申請。
【解釋】
前面說過,絕大多數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是,仍有幾類行政決定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一、國家行為,比如與國防、外交、軍事等有關的行政決定;二、內部人事關系處理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三、對民事糾紛的調處行為,包括對民事糾紛的仲裁或者調解。老劉提起針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行為提起行政復議,就屬于以下第三類。根據我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老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調解員偏袒對方的,可以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
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
【案例】
2014年6月11日,田某向某區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關于新城南街住宅項目拆遷許可證的相關信息。2014年7月1日,某區住建委對田某的信息公開作出答復,答復內容中包括第284號許可證。2014年7月28日,田某向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復議,認為某區住建委作出的第284號許可證存在違法情形,請求撤銷該許可證。另查,早在2007年9月5日,某區住建委頒發了第284號許可證,并于當日在拆遷范圍內張貼公告,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及搬遷期限等內容。2014年8月5日,市住建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以第284號許可證已于2007年9月5日進行了公告,原告提出的復議申請超過復議期限為由,不予受理。田某不服市住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解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應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例中,2007年9月5日,某區住建委頒發了第284號許可證,并于當日在拆遷范圍內張貼公告,而田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市住建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已經超過法定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
向哪個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案例】
陳先生通過12315電話投訴平臺,投訴某超市出售的某品牌米粉涉嫌虛假宣傳,要求該超市退一賠三。同日,某區工商分局收到了12315中心轉來該投訴登記單,由某區工商分局的派出機構東南新村工商所對該家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電話告知了陳某。陳某欲對此事提出復議申請,但不知該向哪個機關提出。
【解釋】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選擇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除此之外,實踐中還有幾種特殊情況:一、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向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二、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設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門申請復議;三、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四、不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五、不服已被撤銷的行政機關的行為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在本案例中,因該案由某區工商分局的派出機構東南新村工商所辦理,具體行政行為是由東南新村工商所作出的,因此,陳某應當向設立東南新村工商所的某區工商分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