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治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我國稅收法治化程度不高,稅法體系不完善,如何真正落實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稅收法定原則”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在日前舉行的中國稅法論壇第三屆中國稅務律師和注冊稅務師論壇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郝如玉、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中國稅務報社總編輯劉佐、國稅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張學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等專家就如何落實稅收法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發揮人大立法職能等闡述了各自的觀點。
郝如玉:長期授權立法的作法要扭轉
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張,落實到稅收領域,核心在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全面推進依法治稅。
無論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還是推進依法治稅,都應“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然而,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全國人大審議立法的只有3個,其他15個還都是國務院條例、規定,這15個條例中有4個已經制定了60年。作為基本經濟制度之一的稅收制度應該以法律的形式體現,這在各國都是基本的作法,具體到我國,則是應該由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進行稅收基本法的立法,所以,最近我在不同場合都提出主張,稅收領域長期授權立法的作法需要扭轉,稅收條例應逐步上升為法律。
《稅收征管法》作為稅收征管領域的根本性大法,是規范我國現行18個基本稅種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法,立法質量直接影響各稅種的征管工作開展的效果。現行的《稅收征管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審議通過的,到目前已經有14年。期間,我國政治、經濟、社會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當今經濟領域跨區域經營和電子交易的發展,給《稅收征管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征管手段、征管程序、納稅人權益保護等方面都明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推進《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工作已經成為一項非常急迫的工作,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無論是在《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還是在房地產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等各個領域的立法過程中,切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眼:
一是要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法法》對法律、法規的制定規定了嚴格程序,稅收立法應該遵循程序進行,并廣泛聽取各個領域人士的觀點和看法,做到民主立法。
二是要根據社會經濟情況加強立法研究。當前,以互聯網科技為代表的新型經濟形態發展迅速,經濟交易的形式更加復雜和隱蔽,這給相關稅收征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稅收立法應該充分結合這些背景,盡可能符合實際,不斷推進科學立法水平。
張學瑞:稅收立法要堅持人大主導作用
一般的現代文明國家就是法治國家,就是稅收法治國家,所以說我們文明的進步,稅收是必須要法治化。
我們提出現代化非常重要的標志就是法治化,沒有法治化,實現現代化是不行的,實現現代化首先要實現法治化。現代化和法治化他們共同核心的特征就是要實現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目前我國依法治國面臨的矛盾形勢非常嚴峻,存在三個問題。一個是法律法規立法存在很大問題,不科學,操作性差,立法部門化現象很嚴重;第二大問題是執法司法上存在問題,執法不公、執法腐敗很嚴重;第三是人民信法守法、依法維權的意識很弱。要推進法治的發展必須要解決這些問題。
要實現稅收立法必須堅持人大的主導作用,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沒有人大的主導,民主性就是有限的,體現的不一定是國家意志。稅收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還是政治問題,是憲法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破除部門化,特別是起草權的問題。起草權是國家立法權重要組成部分,不可分割。如果起草權都在部門,會導致立法質量不高,爭權違責、法律之間打架,根源就是部門化的問題。法律回歸到人大,行政法規回到國務院,誰的權誰去行使。
劉佐:把稅收法定原則寫入憲法
完善稅制首先要完善憲法,從這些年來看中共中央、國務院對于法治、對于稅收法治越來越成一個很高度的重視狀態。特別是四中全會決定,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我首先想到的是應該完善憲法當中有關稅收的內容。
各國憲法的匯編,收集了193個國家現行憲法,我專門看有關稅收法定的規定,發現一個共同的規律,絕大多數國家,基本都有稅收法定內容。看國內,中國的憲法歷史并不長,清末的憲法大綱,民國時期的幾部典型的憲法,或者具有憲法性質的文獻,都可以看到稅收法定的規定。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9月通過的共同綱領到五四憲法,七五憲法等等,以及后來的憲法修訂,都沒有稅收法定的內容。這是非常遺憾的,下一步應該在下一輪憲法修改時,把稅收法定的原則寫進去。
怎樣在憲法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除了寫進去之外,還有一些實質的內容。比如,現在是分稅制的財政體系,對于稅收應該是分級,有人說稅收法定就是要把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有一定道理,是不是都要上升為法律,我持不同的看法。因為全國性的稅收,比如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應該由全國人大立法,房地產稅等等小稅種有必要拿到全國人大立法嗎?地方不行嗎?我認為不一定,這是需要考慮的。
權利和義務的問題。現行的《憲法》56條規定: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也有若干的權利。這是不完整的,不僅公民有,法人和組織也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權利和義務要有一個對等,不能光講義務,很多人說收了這么多稅干了什么?有沒有方法可以監督一下,這些意見都是很尖銳的。
最后,要有一些配套的措施。光有稅收法定還不行,不僅是稅收法定而且應該有財政法定,除了收入以外,支出也應該法定,這是對的。不管怎么說,財政收入里稅收的主體地位應該予以肯定,這在預算法有表述,但是我認為在憲法里應該有更明確的表述。類似的還有預算法的一些要點,審計法的一些要點,都應該挪到憲法,這是保證的必要條件,相輔相成的。沒有預算何談稅收,沒有審計能行嗎?不行。所以我認為這些都是必要的。
怎么樣具體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除了憲法里要寫上法定以外,還有一些做法。我認為需要分類處理,除了地方和中央有別,還有幾個事情:凡是條件比較成熟的可以先立法,比如,現在18個稅種里,關稅自從入世以后比較成熟,修改也比較少,沒有什么太多的修改,這種情況下是不是關稅可以先行立法?我認為有可能。有些稅種正在改革,改革沒有完成,先不要急,比如我們現在正在搞消費稅的改革,擴大征稅范圍等等,沒有搞完弄一個消費稅法不現實。加快改革步伐,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制訂消費稅法比較合適。
我們已有的稅法也需要繼續完善,并不是說那些沒有立法的要完善,已經立法的也要完善。比如個人所得稅法大家都認為不合理,要修改要完善。《稅收征管法》也是千瘡百孔。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還是技術上,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不改不行,小改也不行,一定要大改。現在的理論指導,現在的技術支撐,都有問題,而不是修改幾個條款,增加一些內容,刪除一些內容,改幾個錯別字。
最后,除了我們所說的稅法以外,和其他的法律是有相互關系的,應該有一個聯動或交互,比如憲法里做了一些修改,相關的法律也要修改。舉個例子,1988年修改憲法,確定私營經濟的合法性,有憲法依據。比如正在搞營改增,營改增改了以后,并不是兩個稅種的簡單合并,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很多技術問題,企業的會計問題,財務問題,成本核算問題,相關法律法規都需要修改。
劉尚希:政府所有收入取得都要有法可依
稅收法定從字面理解可能就是稅收,其實不止字面上的“稅收”二字,而是指政府所有收入的取得都要有法有據,包括稅,也包括非稅。現在的情況看起來,非稅制度的法定構成顯得越來越重要。這對經濟秩序的影響,對經濟行為的影響,對經濟主體的影響是相當大的。非稅制度從表面上看,不如稅收那么多,但產生的影響一點不亞于稅收。所以稅收法定應當是指他的精神含義,不是字面的含義,指政府所有收入的取得都是要法定的。
稅收法定不僅是立法,包括立法和法律實施。良法立出來了,不能有效實施,就達不到善治,二者缺一不可。稅收法定,立法是前提,是必要條件,但是光有立法,遠遠不夠。稅法的實施,也包括了執法,司法、守法這些環節。因為立法是有一個過程,要實施更要有長期的追求,長期的過程。這些法不能一下子變成良法,比如18個稅種,只有3個法,其他都是條例,能不能在一個早上全變成稅法呢?很顯然是困難的,需要時間。我們要加快立法的進程。在沒有變成法律的時候,即使是國務院的條例也要做到怎么有效的實施。稅收法定的準確的內涵應當包括了四個環節,也就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
法律實施在中國當下更加重要,因為這一點關系到我們的法律是不是有生命,是不是有權威。一分立法,九分實施。我們現在立的法不少,我們國家的法律有不少法律是在睡覺的,可見法律實施,把立的法變成一種行動,這在當前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更加重要。
稅收法定要求我們兩個方面不可偏廢,既要立好法,變成良法,同時要有強有力的法律實施,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稅收法定。
劉劍文:立法要有授權 授權要有監督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財稅法制越來越引起很多人的關注,2014年是改革的元年,2015年是法治的元年。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改革和法治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兩個永恒的主題。
首先,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推動財政稅收法定。稅收法定既有形式上的法定也有實質性的法定,作為一個形式上的法定,可以很短時間實現。實質法定就是強調在稅收立法里公平稅負的問題,如何體現,這可能需要時間。我們對稅收法定的理解不要做廣義的解釋,這里所講的稅收法定的法是狹義的法,指的是法律。四中全會解決了改革與法治的重大理論問題,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
其次,有立法就要有授權,有授權就需要監督。我們過去說有授權缺乏監督,監督也要在稅收法定的范圍內進行。但是我們要看到這一點,光談稅收法定不談財政法定是不夠的。因為我們可以看到,社會的發展是從稅收法定到預算法定到財政法定,最終實現財政領域法治化的問題。我們最近也向中央高層提出建議,來進一步推動財政法定的問題。稅收法定如果沒有財政法定這樣一個保障,稅收法定很難實現。我們講的稅收法定更多是側重稅收領域的收入,而財政法定,即在收入上合理合法合憲,支出上公平公開公正,監管上有規有序有責,是我們應該做的工作。
第三,關于依法行政的問題。法治很重要的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通過法治來推動政府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是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四中全會的一個決定核心就是限制公權力,規范公權力的問題。
第四,關于稅收司法的問題。我們要提高法律服務,如果沒有司法的發達,立法的發達,這個服務市場很難在一個規范有序的環境中進行,同時還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是這些年來整個稅收的司法是非常滯后的。這個滯后和立法也有關系,因為我們的立法本身也滯后,我們在下一步還要推動稅收司法的發展。因為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的一道防火墻。短期要建立稅收法定有困難,但是我們可以通過稅收領域一些重大案件教育社會,教育全體人民怎么提高對稅法的尊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