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29日起調整成品油等部分產(chǎn)品消費稅之后,僅時隔兩周,成品油消費稅再度上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2月12日下發(fā)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稅。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費稅
單位稅額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的第二次上調。(12月14日新華網(wǎng))
很多人圍繞成品油消費稅率該不該調整,應該如何調整,調高還是調低,誰來主導調整等問題,不可避免地進行爭論和討論。在口水的爭論中,有種觀點最受關注,認為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與成品油價格波動之間并無必然聯(lián)系,亦無法律關聯(lián)性。油價漲跌是市場行為,成品油消費稅調整則是一種政府行為,二者性質有別,從而試圖調和這兩次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所引發(fā)的輿論爭執(zhí)。
其實,成品油消費稅率到底該不該調整,究竟應該如何調整,調高還是調低等等,都不是成品油消費稅征管的根本與關鍵問題。成品油消費稅征管的根本和關鍵在于,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的主導權掌握在誰的手里,由誰決定?即是說,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調整,究竟該由納稅者直接或間接地決定,還是由政府財稅部門單方面決定?
常識是,稅率是國民與國家之間就公共產(chǎn)品交換價款締結之契約的核心要件。因此,稅率作為契約締結的核心內容,關鍵在于締結時是否遵從了自由平等的原則,即是否征得了納稅者的同意與認可,至少納稅者參與了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的論證與聽證,有機會全面表達自己的涉稅意愿。或者說,成品油消費稅率的調整,不是由政府單方面秘密決定的,也不是政府少數(shù)官員“任性”締結的。而且,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率締結的契約本身是公正的,即納稅者與征稅者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是公正的利害相交換。或者說,所征之稅是公開透明的,所用之稅也是公開透明的,征稅者與納稅者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交換,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換,都有助于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
可見,真正講來,圍繞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的爭論,核心就在于這種稅率調整體現(xiàn)和反映的是“誰的”涉稅意志?因為,這不僅關系著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權的合意性,而且關系著成品油消費稅最終用途之效率,即是否有助于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
成品油消費稅率調整不容再“任性”,更何況它目前還是以《暫行條例》的形式在施行。同樣,政府所征之稅的稅率調整也不應“任性”。因為政府的征稅“任性”,本身就意味著對納稅者權利主體地位的一種漠視與無視,意味著稅權的濫用,有違依法治國的文明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