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時隔兩周,成品油消費稅再度上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2月12日下發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的消費稅,汽油消費稅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費稅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這是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第二次上調。
國際油價持續下跌,國內油價卻因消費稅兩次上調而與國際油價“脫軌”。盡管有關方面稱上調成品油消費稅意在促進節能減排,但網民的質疑聲可謂不絕于耳。促進節能減排無疑是一面無比正義的大旗,但它顯然不能成為“萬能理由”,否則,成品油消費稅豈不是可以無休止、無限制上調?上調消費稅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費,此舉究竟是為了促進節能減排還是為了增加政府稅收,恐怕都是公說婆說的問題。
有關部門短期內兩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給人的感覺是想調就調、想調多少就調多少。盡管《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政府作出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必須事先征求民眾意見。同樣眾所周知的是,2008年底,有關部門曾就《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最終確定成品油消費稅“從量計征”,汽油消費稅為每升1元,柴油消費稅為每升0.8元。顯然,這一稅率相當于政府與民眾達成的“協議”,政府不應單方面更改,如果要更改,需要再次征求民眾意見。何況,“從量計征”原則意味著,成品油消費稅與油價無關,不應因油價下跌而上調消費稅率。
平心而論,包括成品油消費稅在內,任何一種稅的稅率都可以適時作出調整,但關鍵是調整方式要名正言順,而最為名正言順的方式就是“稅收法定”——稅收涉及政府與民眾雙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稅、征多少稅不能由政府說了算,而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以法律形成予以確定。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現行的18大稅種,除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余稅種均以國務院出臺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征稅弊端多多,此處不贅。我國《立法法》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這幾年,不斷有人大代表建議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今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將加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財政部部長樓繼偉隨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
可以說,“稅收法定”既是大勢所趨,又有法理依據,目前所缺少的是具體的行動。這次成品油消費稅上調所引發的爭議,再次表明確立“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稅收法定”的實質就是把稅收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無論是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還是將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都需要有明確的時間表和具體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