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須記入并購重組“黑名單”。一是以重組之名,向大股東與關聯方實施利益輸送,以及損害了中小股東利益的重組行為。二是重組“專業戶”應記入“黑名單”。三是資產重組過程中發生內幕交易行為的上市公司應記入“黑名單”。
為配合并購重組分道制改革,去年監管部門曾推出并購重組“黑名單”制度。鑒于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中出現的種種亂象,筆者以為,有必要對該項制度進行進一步強化與完善。
近期,湖北宜化與大股東的關聯交易引起市場的極大關注。11月7日上市公司湖北宜化發布收購公告,短短四天后的11日,又因為交易雙方對關聯交易的標的、交易條件和交易程序等主要事項存在較大分歧而叫停。
就在湖北宜化發布收購公告的當天,深交所向其發出監管函,要求上市公司根據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就購買資產關聯交易公告刊登補充公告。市場的質疑,特別是監管部門的及時“介入”,導致湖北宜化收購大股東煤礦的關聯交易很快夭折。但退一步講,即使湖北宜化的關聯交易被叫停,卻不能一“!绷酥鲜泄就瑯有枰鶕O管部門的要求刊登補充公告。必要時,監管部門也應該進行調查。
如果說去年是A股市場并購重組“元年”的話,那么今年則為并購重組開始爆發的一年。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A股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交易金額達到1萬億元,已超過去年全年。數據凸顯出并購重組的火爆程度,但在并購重組異;鸨谋澈,標的資產動輒數倍甚至數十倍的高溢價現象、追逐概念與熱點的投機性重組等,不僅造就了新的不公平,也嚴重擾亂了上市公司正常的并購重組秩序,其危害性不容置疑。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發布與實施,并不意味著在松綁背景下的并購重組就可以為所欲為,相反,行政審批上松綁了,監管卻要強化。對于那些出現種種重組亂象的上市公司,應該記入重組“黑名單”并予以公示。對這些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行為,應給予一定的限制(比如一年內禁止實施并購重組),以在市場上形成威懾效應。
筆者以為,以下情形須記入并購重組“黑名單”。一是以重組之名,向大股東與關聯方實施利益輸送,以及損害了中小股東利益的重組行為。大股東及關聯方的資產以少充多、以劣充優、以次充好“重組”進上市公司的不在少數,標的資產高溢價的背后,會損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重組“專業戶”應記入“黑名單”。近年來A股市場上出現了不少重組“專業戶”,什么概念最火爆,其就重組什么,這類公司每年所涉足的重組行業都是市場的熱點,每年都在重組,但每年都沒有實質性進展。特別是市值管理的幌子,更為重組“專業戶”提供了“大展身手”的好機會。
三是資產重組過程中發生內幕交易行為的上市公司應記入“黑名單”。來自監管部門的案情通報顯示,資產重組已成內幕交易的高發地。發現內幕交易時資產重組暫停固然是必要的,但同樣須記入“黑名單”。畢竟出現內幕交易行為,涉及重組的一方或雙方是有責任的,其必須為之付出代價。此外,在限售股份解禁前后公布并購重組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應記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