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在駛入快車道。據Wind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初,國內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規模已達近兩千億元,約是去年同期的9倍。盡管如此,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仍有巨大發展空間。如美國資產證券化總額已超10萬億美元,約占債券市場總規模的28%,占GDP約60%;而我國資產證券化規模目前為0.3萬億左右,約占債券市場總規模的1%,GDP
的0.5%。造成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滯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資本市場發展歷程短;產權、稅收等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備;機構投資群體、理性投資文化有待培育等,但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正成為制約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
事實上,流動性是證券產品生命力體征之一,流動性不足自然制約產品發展。加強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需要著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定位。目前我國證券監管層將資產證券化發行定位為私募發行,這種先驗性定位雖然可以縮小風險,有利于穩步推進,但完全私募發行會使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機制不完善,而定價機制是資源配置最核心問題,不充分的定價機制不利于實現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我國現行法規要求私募產品的投資者必須為合格投資者,而且有200人上限限定,轉讓后也不能突破200人限定,這就極大地制約了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使其失去應有的吸引力。
理論上來看,采用破產隔離、信用增級措施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比普通信用債權風險更低,因此建議允許部分高評級資產證券化產品,如應收賬款類或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公用事業收益權證券化產品可公開發行。二級市場方面,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涉及一個標準化或“非標化”的定位。從國際看,資產證券化產品標準化是發展方向,因此,規范化、標準化資產證券化產品,促進其在銀行間市場或交易所市場交易是其健康發展的必要途徑。
二是即使將資產證券化階段性限制為私募有一定合理性,那么也應該放松投資者限制,特別是人數上限。在200人限定下,如果現有投資者既不想退出,又無力或不想增加投資,會造成一種交易停滯的局面,這既對投資者不公平,也不利于資源配置,不僅投資項目難以做大,市場交投也不能達到應有的活躍度和吸引力。今年8月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將具有一定資產或收入水平的自然人納入合格投資者范疇;并對養老基金、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受監管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計算投資者人數,即將出臺的修訂版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也極有可能仿此設定不再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的例外情形。這些變化說明松綁投資者隊伍人數上限有較強的市場動力。目前既設定合格投資者標準,又附加人數上限是一種重復限制,而法規規定例外的“傘形計劃”事實上又增加了一種基于前入者資格壟斷的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因此,建議取消或松綁合格投資者上限限制。
三是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及監管體系整合。當前我國證券化產品主要限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前者由銀監會監管,需特殊目的信托(SPT)作為發行人和受托人,由《信托法》可以自動實現風險隔離,二級市場主要為銀行間市場交易;后者受證監會監管,需由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具有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子公司來設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鑒于目前法規體系,還不能自動、有效實現風險隔離,且一般在交易所市場流轉。由于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割裂,因此兩類證券化產品也處于分割狀態,未來若能消除市場藩籬,構建跨市場交易的證券化產品將會大大提升產品的流動性。預計隨著監管體系和法規融合發展,銀行理財資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以及險資等均可依規投資相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證券化市場將會快速放量。
四是規范評級市場發展。對資產證券化產品來說,獨立第三方評級對該市場是不可或缺的。由于我國評級機構欠缺歷史違約數據,造成我國評級結果與國際評級機構評級結果相差較大。為更好利用低成本國際資本,特別是RQFII或QFII資金,擇機引入國際評級機構,實時對接國內、國際評級市場,可能會成為未來發展之選。
五是推行證券化產品做市商制度。針對交投不活躍局面,新三板成功引入提供雙向報價和交易的做市商制度。具備做市資質的券商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通過自營賬戶或自有資金投資計劃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做市服務,這不僅增加了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也間接促進做市商自有資金投資流動性差的長期資產支持證券,以短期限交易實現長期限收益目的。